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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系“金融大盗”为何屡破防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15:02 新民晚报

  10月28日,陈楚原第四次站在了被告席上。广州市中级法院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判处广州开发区国投原董事长陈楚原有期徒刑20年。

  这已经不是第一个落马的国投系负责人。此前,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副总经理钟强因挪用公款3000万元、受贿150万港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
总经理黄炎田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近年来,“金融大盗”屡屡突破红线,反映了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系还存在漏洞。

  “金融大盗”屡屡落马

  在国投系落马名单上,我们能找到一连串熟悉的名字:贵州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闫健宏及其继任者向明序、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德元、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黄伟如、浙江国投董事长陈文宪、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傅毅军。

  10月28日,又有8名国投系“金融大盗”站在了法院的被告席上。

  陈楚原36岁就当上广州开发区国投董事长。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广州经济高速发展带来了国家投资的热潮,年仅36岁的陈楚原因为在投资领域颇有心得,担任了国投公司董事长这个令人羡慕的职位。此后,又调任广州经济东区公司董事长。2003年6月27日,陈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

  究竟是什么让这些“有为青年”沦为阶下囚?

  骗取中央专项再贷款

  2003年1月,广州开发区国投因严重违规经营、亏空数十亿,有关部门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将其撤销。随后,央行委托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成立“开发区国投撤销工作领导小组和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清算,原开发区国投董事长陈楚原的种种经济问题终于被逐渐揭开。

  经法院审理查明,通过金融凭证诈骗,陈楚原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私分国有资产等手段,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7600多万元。

  2000年1月,陈楚原与其部下召开总经理办公扩大会议,主题是如何“以制作虚假个人存款凭证的方式,骗取中央专项再贷款”。中央专项再贷款是一笔用来处理危机的“机密”资金,国投在亏损无力还钱时申请用来帮助兑付个人存款。他们先是收集了本单位72名员工和其他人的身份证,开立了上百个虚假的个人存款凭证。从2000年6月7日至2002年1月9日,陈楚原等人利用上述手法,为开发区国投骗取了中央专项再贷款共计人民币6932万多元。

  此外,陈楚原还参与私分国有资产133万余元。

  值得玩味的“腾挪术”

  法院认定陈楚原的3项罪名,对检察机关曾指控的涉嫌挪用公款罪予以驳回。据检察机关指控,陈楚原曾以“借款”名义,从开发区国投的账户上划了2000万元给其下属企业,直到案发都未归还。另外,陈楚原还以自己所在公司的名义,贷款4000万元替朋友还债。法院认为,这些“借款”行为是陈楚原代表其所在单位作出的决定,不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陈楚原贷款4000万元替朋友还债的行为虽然未被法院定罪,但其“腾挪术”之“玄妙”依然值得玩味。这笔4000万元的贷款在一天之内竟然转手3家公司,脚跟还没站稳又被划到第4家公司:2003年5月,为帮助广州骏鹏置业有限公司偿还贷款,陈楚原以其掌控的东区公司的名义从某银行广州开发区支行贷款4000万元,随后以“借款”名义把这笔资金转入广州宏欣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由宏欣公司以“购楼款”的名义将该款划到金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最后将钱划到骏鹏公司账户,用于归还其贷款。

  一位长期关注此案的律师告诉记者,这种复杂的“资金腾挪”模式并非陈楚原首创。一些银行在贷款无法回收、造成呆坏账的情况下,也会采取这种“放新贷还旧贷”的方法,应对上级部门审核,营造“效益良好”的假相。一些企业也乐于“配合”,频繁地取新贷还旧贷,给人以“还贷及时”的“良好信誉”或者“有还款能力”的“雄厚实力”的印象。

  金融监控存在风险

  金融监管部门对这种弄虚作假制造表面繁荣的“资金腾挪”难以及时识破,这对我国商业银行内控管理敲响了警钟。一位银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说,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与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很大的关系。

  广东发展银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认为,关键在于加强银行的内控管理。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建立要注重程序牵制。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任何业务的处理,都应有授权、批准、执行、记录、检查等程序,而这些程序不能由一个人或一个部门去完成,特别是不相容的岗位一定要分离。例如授权授信制度,上级行必须将权、责进行合理划分,对下级授权、分权,明确各级人员处理某项业务的权力,同时权责挂钩、权责对等。

  量刑轻没有震慑作用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过轻也是此类案件频发的原因所在。一位长期受理金融犯罪案件的律师告诉记者,目前虽有“违法发放贷款罪”等罪名,但一般都量刑较轻,不能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有法学专家呼吁,应加快相关法律的修订过程,如金融凭证诈骗罪,在金融工具不断推陈出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应采用更为弹性的立法方式。

  新华社记者吴俊黄玫

  (据新华社广州10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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