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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少女获赔32万元(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15:21 海峡都市报

  

惠安少女获赔32万元(图)

  妈妈每天就这样为小玲打理着

  核心提示

  惠安少女辛小玲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昨日有了初步结果。晋江市法院昨日一审宣判,第一被告、辛小玲的雇主辛和辉,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328977元;工程转包人吴文革及发包方晋江英林东埔村委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扣除东埔村委会已先行支付的3万元,辛和辉还应赔偿29万多元。

  工地摔下少女瘫痪

  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东埔村委会将村中一建筑工程,承包给吴文革;吴又把部分装修工程转包给辛和辉。吴、辛均无从事建筑承包业务的资质,而辛小玲是辛和辉的雇工。

  去年8月15日,辛小玲在工地上施工时,从二楼坠落到地上受伤,当日就被送到石狮赛特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胸口椎体爆炸性骨折,伴截瘫(全瘫),并于今年8月出院。其间共花去医药费2万多元,辛和辉为其支付7300元;东埔村委会于今年9月1日前往小玲家,先行支付3万元。

  同时,晋江市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委托泉州市检察院技术鉴定处对小玲进行伤残程度鉴定,9月13日作出结论:伤残程度为二级。9月19日,石狮赛特医院出具一份证明,证明小玲出院后,根据其伤残程度,建议及时加强营养及继续治疗。9月22日,原告向泉州市某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购买轮椅一台,价格为1050元,可使用3~4年。

  法院认定责任赔偿

  根据事实,法院认为,辛小玲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主安排的劳动过程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辛和辉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东埔村委会作为工程发包人,吴文革作为工程分包人,明知接受分包业务的辛和辉没有相应资质,仍将工程发包、分包给其施工,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故法院判令,辛和辉应赔偿医疗费6921元,误工费3916元,住院护理费5317元,出院后护理费180540元;住院伙食补贴3225元,营养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73608元,残疾辅助器5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合计32万多元。

  庭内庭外

  要拿到钱,难度还不小

  辛和辉昨仍未出庭

  从本案受理到一审宣判,作为第一被告,惠安县东岭镇湖埭头村人辛和辉,自始至终都没有露面。法院认为,辛和辉经传票传唤,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委托他人诉讼,可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案两次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与东埔村委会产生一些分歧。原告认为,涉案建筑工程的发包人是东埔村委会,原告是在村委会办公楼工地上受伤的;而东埔村委会认为,本案建筑工程的发包方是东埔村老年人协会,与村委会无关。

  法院认为,在晋江市法院第一次审理辛小玲医疗费用赔偿案中,法院判决书已经明确指出本案的发包人是东埔村委会,且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明。

  法官多次调解未果

  “案子虽然判下来了,但是辛小玲一家要拿到这笔钱,难度不小。”本案审判长、龙湖法庭庭长王鸿楠对记者分析说,从辛和辉目前的态度来看,几次开庭包括宣判他都没来,他不大可能主动拿出如此高额的赔偿金,因此将会给以后的执行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王庭长介绍,为了这个案子,他们先后到过湖埭头村7次,其中3次是进行调解。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时,他了解到辛和辉通过其所在村的村委会干部,流露出想调解的意愿。当天下午他们赶到村子里,结果没找到人,只得让村委会干部带话给辛,希望他主动到法院接受调解。

  第二次王庭长又扑了个空。第三次去调解,是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之后。这一次,辛和辉的父亲及村里干部,都到了小玲家。

  受辛和辉委托,其父在调解中一直坚持儿子最多只能出6万元,多了不干。而王庭长认为,如果调解,辛和辉至少要拿出10万,加上吴文革和东埔村委会各出一点,就行了。整个调解过程进行了3个多小时,最终没有成功。

  记者探访

  小玲目前精神状态不错

  昨日,在法院进行宣判的同时,本报另一路记者赶到惠安小玲家中,看望了她。

  因为行动不方便,小玲静静地坐在家中的护理床上,等着前去开庭的父亲回来,陪伴她的是妈妈。她告诉记者,其实她是很想跟着父亲一起去开庭的,希望能尽快听到庭审的结果。

  因为长期没有做康复训练,出院回家已经两个多月的小玲,腿部依然没有知觉,但据记者观察,目前其精神状态不错。据介绍,以前臀部长出的褥疮,现在已经渐渐有了好转;一个月前,小玲已经拔掉了导尿管,可以自己大小便。

  每天,坐在床上的小玲,陪伴她的就是好心人送来的那台电视机。小玲告诉记者,这期间,仍然有不少读者在关心着她,石狮的施先生还写信问候过他们。

  上午10时许,庭审结果出来后,记者立即将这一消息告诉了小玲。听说将获赔32万多元,小玲显得很平静,她告诉记者,如果拿到钱的话,她不知道父亲将怎么来处理这些钱,她对未来还是比较茫然。

  法官释疑

  为何支持精神赔偿

  王庭长说,对于小玲提出的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予以了支持,主要出于以下三点原因。

  一是伤残程度。经鉴定,小玲是二级伤残,生活很难自理。二是双方的经济能力。小玲没有生活保障,而辛和辉家盖有三层楼房。三是主观过错。小玲的代理律师朱炜说,如果小玲没有主观过错的话,按照有关法律,精神损害赔偿可能更高。

  报道回顾

  本报报道各方关注

  8月9日《一家三个残疾人,往后日子怎么过啊》,报道18岁的惠安少女辛小玲,因做工时从二楼摔下导致瘫痪,辛小玲父亲四处讨钱无门。

  8月11日《爱心人士伸出援助之手》,报道晋江市法院院长高智辉,亲自前往辛小玲家,送上法院工作人员捐献的8200元并当场立案,列为“院长督办案件”;同时,社会爱心人士也纷纷捐款捐物。

  9月28日《辛小玲伤残索赔案昨日上午开庭》,报道8月25日,晋江法院委托泉州市检察院对小玲进行伤残鉴定;9月13日,鉴定结果为二级伤残;9月27日,晋江法院龙湖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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