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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骚扰法令难破取证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18:51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孙莹)刚刚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规定了性骚扰的禁止性法令,同时规定了性骚扰的救济渠道。昨天下午,在北京律协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的研讨会上,律师们提出修正案没能解决性骚扰侵害的取证问题,具体操作上还需司法解释出台。针对律师们提出的问题,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透露,全国妇联正在和最高法院商讨出台司法解释的有关事宜。

  新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研讨这一规定时,律师们提出修正案中虽规定可以向侵害方单位领导反映,但有时侵害者就是领导,这一救济渠道也就不存在了。同时,由于性骚扰的性质就很隐秘,往往发生在两个人之间,因此取证仍然是困扰受害者的最大问题。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邓丽表示,虽然法律有了禁止性规定,但没有对性骚扰的界定和取证等具体问题做出解释,这在国际上也是难题。“我个人认为,此项还需要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邓部长说。

  在保障妇女人身权利方面,修正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邓部长表示,修法前,在被拐卖妇女维权方面主要由公安部门负责。因此,福利院和医院没有接收、救助被拐儿童的职责,造成孩子就养在派出所里。因此修正案特别加入了民政、卫生等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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