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化一教育局副局长私分17万回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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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0日02:53 海峡都市报 | |||||||||
N《潇湘晨报》供稿 本报讯为逃避罪责,将私分的回扣款大部分捐赠给学校,原湖南省安化县教育局副局长陈沂华近日被安化县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其伙同原安化县教育局局长丁微、副局长蒋铁文私分回扣款17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也大白于天下。
私分17万回扣 1999年下半年到2001年上半年,安化县教育局与一业务往来单位在两笔业务结算完毕后,业务单位原经理马立先按约定给付安化县教育局回扣175416.14元。 陈沂华收到回扣后先后报告了当时的局长丁微(另案处理)和分管机关经费的副局长蒋铁文(另案处理)。3人商议,这笔回扣款由陈沂华保管。2003年10月,安化二中整体搬迁,须向干部职工个人集资,陈沂华便向蒋铁文提出此款可否用于集资,陈、蒋向丁微汇报后,丁微同意处理。陈沂华便将该款取出予以私分,其中陈沂华分得58019元、丁微分得60000元、蒋铁文分得57500元,陈沂华将现金及各3万元集资款收据给了丁、蒋。 捐赃款给学校 2005年3月,丁微、蒋铁文被纪委“两规”。陈沂华预感到私分回扣款一事即将暴露。5月,陈沂华与安化县大福镇联校戴某进行了联系。不久,该镇禾黄村村委会主任田某领取了陈沂华以代交名义捐的建校款55000元,并按陈的要求出具了落款期为2004年1月的收据。 法院还查明,2001年至2004年,陈沂华在分管安化二中整体搬迁工程实施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61800元。与捐赃款相似的是,2003年3月,陈沂华在得知曾转送给他2万元的李某被县纪委“两规”后,急忙将2万元还给了李某。 两罪并罚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沂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其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全部上缴国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