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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保管巨款被偷六旬夫妻认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0日03:41 重庆晨报

  本期晨报律师大讲堂继续点评若干来自现实生活的法律案例,欢迎拨打本报热线966966参与互动

  律师大讲堂第二“课”开讲了。上周,我们的第一“课”讲完后,引起了广大市民热烈反响,纷纷向本报热线打进电话,或讲述自己的案例,或要求咨询律师,对本报“律师大讲堂”栏目的新闻性、知识性给与了很高的评价。

  今天,我们推出更多新奇性、常见性案例进行剖析,涵盖社会、经济、家庭等各方面。案例精彩,点评精辟。希望市民一如既往地支持本栏目,在趣味阅读的同时,获得更多法律方面的知识武装自己。

  想继承老母遗产签了遗嘱仍算无效

  案情回放

  2003年7月,我市某中学教师童某,与其母周某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书》,约定童某与其五弟兄姊妹达成共识:从今后起,由童某赡养老母,并由童某继承母亲的财产。童某和妻子及父母都签了名。

  此外,该份协议书上还盖有江北大石坝街道大石坝村委和大石坝街道郑家院农村经济合作社的两公章,但系事后加盖。

  母亲在世时,有一套房子被拆迁,补偿了16387元,由童某的父亲领取了。2003年11月,童某的母亲就去世了。今年初,童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赡养协议书》有效,并依法继承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首先确认,周某的遗产应为16387元的一半,即8193.50元。法院认为,童某提交的《赡养协议书》,就形式上而言属代书遗嘱。而童某作为被继承人,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童某之妻陈某因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带书遗嘱的见证人。

  且另盖的两枚公章系事后加盖,故该协议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属无效遗嘱。

  法院判决,按照童某的弟兄姊妹人头及其父亲,对这8193.50元平分,各获1365.58元。

  律师点评

  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刘红旭:代书遗嘱,必须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有效。且街道事后盖章,造成时间上脱节,不能证明该协议是周某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需要,当时应请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以自然人的身份到场签字,亲眼见证。因此该遗嘱的形式上是错误的。

  朋友酒宴喝死人

  3劝酒者各赔五千

  案情回放

  去年12月初,村民许某的朋友过生日,邀请许某和其他两位朋友聚餐。席间,朋友不断劝酒,许喝了大量白酒,当场醉倒,朋友将他送回家休息。第二天清早,许妻上夜班后回来发现,丈夫手脚已经发凉。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认定许某因酒中毒死亡。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后果却不加控制,导致自己酒精中毒死亡,应当负主要责任。但是,其他3名被告在酒桌上对许某不断劝酒,在事实上促进了许死亡这一事实。

  许某当场醉倒后,3名被告没有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导致错过了最佳救治时机。因此,对于许某的死亡,3名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判决3名劝酒者每人赔偿死者家属5000元。律师点评

  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刘红旭:事故几方都有过错,但许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负主责。其他三人有一定过错,5000元只是象征性赔偿。

  起诉讨赌债5.8万

  虽有欠条也被驳回

  案情回放

  2003年2月至3月,原告陈某、被告李某及案外人王某等3人,多次在云阳县某信用社聚集。以100元为底,200元封顶,诈金花。到当年3月21日,被告李某因赌运欠佳,累计欠下原告赌债5.8万元。

  同日晚11时许,原告陈某以外出务工欠缺资金为由,要求被告向其出具欠条一张。之后,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起诉法院要求处理。

  法院判决

  云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绪平向原告陈勇刚出具的欠条系赌博所生之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民事行为应为无效,原告的主张不应支持,故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胡书春:本案法院判决很正确。普通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有一个前提就是这种关系必须是合法的。而本案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是在非法行为下产生的,因此不受法律的保护。这种情况在当下的生活中很多见,值得市民关注。

  替人管钱遭偷

  要赔1.6万

  案情回放

  云阳县一对年逾六旬的夫妇,好心替邻居家保管钱财,谁知钱被盗了。老两口坐上了被告席。

  原告李某夫妇与二被告均系邻居,两家关系历来十分亲密。去年农历九月,李某和丈夫温某,将家中6万元现金,用黑色塑料袋包好,交给年迈的温氏夫妇无偿保管。温接收后,将保管物放置于二楼孙女卧室的一木箱内上了锁,并由自己保管钥匙。

  第二个月,原告取回现金4000元,余款放入原木箱中,上锁后由温家继续保管。3天后的凌晨,温家失窃,那笔现金被盗。原告一怒之下起诉,要求老两口归还现金5.6万元。

  法院判决

  云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老两口接收原告6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他们间的保管合同成立。原告明知老两口不具备保管大额现金的条件和能力,而交其保管,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老两口明知不具备保管大额现金的条件和能力,仍接受对方委托保管,导致失盗,具有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重大过失。法院判令老两口承担1/3的责任,即补偿16800元。

  律师点评

  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胡书春:从个人立场看,原告老两口确很无辜,替人保管是一种无偿行为。法律规定,只有在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会对这种行为的后果作赔偿。本案属于被盗引起的财物损失,最多应属于补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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