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统一制发《再就业优惠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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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0日03:41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见习记者任明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昨天发布消息称,按国家税务总局和劳动部要求,我市将统一制定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据介绍,我市以前对下岗失业人员未制发统一的《再就业优惠证》。我市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证件有下岗证、职工失业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结合最低生活
按要求,劳动保障部门按季将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按年减免税费情况,通报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已批准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应在《再就业优惠证》原件上加盖“已享受税收优惠”印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