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走人 企业仍须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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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0日04:56 重庆晚报 | |||||||||
据成都商报今日消息前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劳动合同法(草案)》,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昨日,记者就该法相关情况采访了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王全兴教授、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青年学者罗澍。 王全兴说,依据现行劳动法,合同到期解除,企业无需支付补偿金。因此,不少企业都同员工一年一签、甚至半年一签。为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制定劳动合同法比较一致的
罗澍说,目前在同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有权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如果中间有间断怎么办?于是《草案》规定在同一单位“累计”工作10年以上,劳动者也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限制恶意主张违约金 现在不少企业用高额违约金限制员工跳槽,损害了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法》有什么对策?王全兴说,可能会把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限制在企业的培训费、侵害商业秘密两方面。主要是为了限制用人单位恶意主张违约金。 试用期相对缩短 现在有的单位合同期只有一年,试用期就达半年,对此《草案》有什么规定呢? 王全兴说,缩短试用期,与合同期成比例,是比较一致的修改意见。但是缩短到什么程度,这些都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原则上是岗位技术性要求越高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可以更长。 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