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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被讯问就可申请法律援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0日05:0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今年10月,最高法、司法部、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刑援规定》),最高法院联同司法部出台《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民援规定》)。今年12月1日,这两份规定将正式施行。昨日,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灿就两份规定的突破接受了记者采访。

  《刑援规定》第二条明确,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李灿:以前《法律援助条例》对此规定不明确。这条规定明确了所有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受援范围扩大了。

  《刑援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依法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就应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李灿:《刑援规定》让执法部门告知义务更明确,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基本权利的一种体现。

  《民援规定》中规定,当事人以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时,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情形的,不再审查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可直接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同样情况下,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法院也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可直接做出司法救助的决定。

  李灿:这样的规定首次确定了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不再相互进行审查,让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相互接轨,避免工作的繁琐性,对受援人来讲更为便利。本报记者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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