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教育局副局长 赃款捐建学校难抵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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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0日08:13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金报湖南消息24日,由湖南省安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县教育局原副局长陈沂华,被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1999年下半年,陈沂华代表安化县教育局,先后2次从该县新华书店领取制作材料与教学辅导书的回扣款17.5万余元。陈沂华收到两笔回扣后,均报告了原局长丁某\(另案处理\和分管机关经费的原副局长蒋某\(另案处理\,3人商议此款由陈沂华保管,不入局财务账
2005年3月,丁某、蒋某被纪律检查机关查处,陈沂华为逃避责任,便以某企业的名义将其中的5.5万元捐给了某乡村小学做建校款。 在案件审理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私分得到5.8万元公款后,将大部分赃款捐赠于公益事业,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机关认为,由于被告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责任,故不宜对其捐赠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并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