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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怀孕和不敢怀孕当休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0日08:59 每日新报

  大约是两年前,一则《女大学生求职竟要附签“不怀孕协议”》的新闻着实引起社会轰动,该女大学生在与南京某银行签完就业协议之后,负责人又要求她在工作的前三年内不得怀孕。新闻引起轰动,不在于荒诞和乖张,而在于揭示了存在已久且某种程度很典型很残酷的现实。

  而“不怀孕协议”既是职场性别歧视的“深化”与极致,也是彻头彻尾的不符合人
道主义的“霸王条款”,为法律所不容,因为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和哺乳为理由拒绝招聘或辞退女职工。

  当然,敢于明目张胆地将“不得怀孕”写进劳动合同的企业毕竟是少数,更多的企业选择了类似的隐性条款为职工怀孕设障,比如在工资、福利、职位各方面变相惩罚等,使很多女职工在工作和生育之间不得不产生矛盾和顾虑,于是比“不得怀孕”稍显“温情”但更见无奈的“不敢怀孕”成为必须遵守的潜规则。而企业之所以敢于祭出“霸王条款”或划出潜规则之道,一方面是由于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形成了买方市场,另一方面也说明不仅企业的法律意识而且女职工自身的维权意识都还不足,因此,普及和监督执行《劳动法》的力度都应加大。

  然而,仅仅这些也还不够。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在女职工怀孕问题上,企业常常“喊冤叫屈”:我们的“损失”谁来补偿?如此,怎样既可以保障妇女在怀孕生育期间的利益,又可以让企业免受或少受损失是个问题。

  令人欣喜的是我们已经找到了解决之道,那就是建立社会保障机制,建立生育保险制度。本报早些时候曾报道,《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于今年 9月 1日起在本市全面实施。个人不缴纳保险金,保险金由企业来承担,最后由社会统筹。也就是说,以前职工怀孕生育成本是由企业独自承担,现在企业只需要交一部分的保险金,成本改由社会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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