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颁布“禁酒令”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禁午间饮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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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0日14:30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
新华社重庆10月29日电为树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减少浪费和失误、提高工作效能,重庆市委常委会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禁止午间饮酒的暂行规定》。 据了解,1997年,重庆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的实施办法》规定:“工作日中午用餐,一律不准饮酒”。但这一规定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党政机关工
为此,重庆市委10月28日正式出台此项《暂行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共产党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仍按照公安部出台的“五条禁令”执行。 中共重庆市纪委副书记吕天庆说,按照《暂行规定》,对违反者,情节较轻的,将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将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现象屡禁不止的单位,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领导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新路电话:编辑部8322700广告部 8312781发行部 8245040汕头经济特区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汕头经济特区报社电子报编辑部制作 E_mail:sten@stnews.com.cn 电话:0754--8633440传真:8910196邮编:51504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