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价管制难奏效 医疗改革需要培育健全市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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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09:59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 近年来,药品价格,以及更大范围内的医疗服务价格,以高于居民平均收入增长的速度上涨,引发民众广泛不满。政府部门感受到强大的民意压力,为此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主要是价格管制。迄今国家发改委已先后17次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降低药品最高零售价,并把国家定价的药品从2001年以前的103种扩大到目前的1000多种。 但是,药品降价风潮雷声大雨点小,不少降价药出现断货现象,民众的感受是药品
乍看起来,标明药品出厂价和零售价,可以提高市场价格的透明度,从而使零售企业无法通过不合理的提高定价的方式获取高额利润,应当会给消费者带来一定好处。 然而,在药品市场上,基本上是流通为王。生产企业为确保零售企业利润不受影响,必然将出厂价标高,以此确保自己的药品被零售商(主要是医院)摆上货架。当然,那个时候,政府可能也会把现在属于市场定价范围的药品的出厂价纳入政府管制范围。国家发改委官员已经表示,今后应逐步将处方药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对一些目前尚未纳入政府管理、价格上涨过大的药品,要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这将是一个没有尽头的比赛:政府试图控制价格,而生产与零售企业则寻找各种办法绕开政府的价格管制。比如政府降低某些药品价格,医院则拒绝使用这些药品,而使用价格更高的替代药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继续强化管制。比如,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久前宣布成立了一个药品价格评审中心。 在这样的竞赛中,政府的价格管制权力一直在不断扩大,并将继续扩大。管制本身并不可怕,问题是,管制只有取得良好的效果,才能证明其正当性。但目前,民众没有从药品价格管制得到多少好处,这表明政府的价格管制是失灵的,管制的失灵权力随着管制的权力一同在扩大。 问题可能出在管制的大厦是建立在市场不健全的沙滩之上的。政府目前几乎将全部精力用于控制药品和医疗服务的价格。问题是,在没有形成有效的市场主体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发现合理的价格的。比如,政府定价主要采取社会平均成本加成和“高进高出、低进低出”的政策,这实际上给予了药品市场上每个环节以确定的利润率保证,反而抬高了药品价格。 价格只是市场运行的结果,没有健全的市场,何来合理的价格?在改革方案设计者那里,市场化改革仅仅被狭隘地理解为放开价格。而在竞争不充分、市场主体的激励——约束结构扭曲的情况下,放开价格必然等于价格疯涨。因此而收紧价格控制的本能反应,不过是错上加错而已。 真正的市场化改革之关键是,一方面,构造一种合适的竞争制度,令企业和服务机构可以自由进入,并展开公平的竞争。另一方面,塑造能够对患者的诉求做出灵敏反应,且具有一定自我约束力的医疗服务主体。这些主体在这一制度环境下的竞争,是消费者最好的朋友。 鉴于医院是最主要的药品零售企业,而医院拥有回避政府价格管制的强大能力和充分空间,假如政府真心要使药品价格达到比较合理的水平,医院体制改革就是至为关键的。在此,要将相当一部分公立医院改制成非公立医院,并通过更大范围的改革,鼓励社会各方面创办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而不管是何种性质的医院,均应实行医药分离。 当然,考虑到患者与医师和医院的谈判地位比较弱小,因而,对于医疗服务价格确实应当实行某种管制,但这种管制不应当变成政府无微不至的价格管制,而应以协助消费者增强谈判能力为主。比如,通过设立独立而权威的非政府性质的医疗成本核算机构,针对各种病症向患者提供菜单式的治疗方案,从而构筑一道成本上限。 举一反三,在很多领域,改革可能都走入歧途:回避真正的体制改革,只在价格管制上做文章。这只能是相关部门的一种偷懒,或者是行政部门强化管制权的一种狡黠。民众自己必须意识到,在医疗改革领域,最重要的仍然是体制改革,若不推动体制改革,自己的权益是不可能得到保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