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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您经常忽略的N件小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10:08 法制早报

  □本报记者 李亮

  □郭京霞

  不要小看工资条

  石家庄一家私企上班的张某近日因为和单位发生了劳资纠纷,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时被告知缺少充分的证据— —工资条,因而无法证明单位是否已经足额发放了工资。

  河北省消协有关劳动法专家认为,企业不给职工提供工资条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劳动者拿到工资条要注意工资发放 时间、工资总额、个人所得税、“四险一金”。

  病假能休多久

  病假最多可以请多长时间,很多职工并不了解。但是据统计,目前因为病假而起的劳动纠纷着实不少。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有关规定,病假长短与工龄有关。最长的在单位工作20年 以上的职工可以休病假24个月。最短的是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

  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则根据有关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 付病假工资;最低的为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最高的为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100 %。

  试用期能否享受

  正常职工的待遇

  2004年9月8日开始,刘先生到某公司任职,试用期为3个月,后来公司两次延长刘先生的试用期近两个月。延 长期满后,公司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并结算工资。随后,双方对刘先生被辞退时是否在“延长试用期内”、“该不该得到 经济补偿”发生争议,并因此对簿公堂。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主要过错在于某公司。

  黎建飞教授介绍说,根据我国《劳动法》,试用期的劳动者应该享有和正常职工一样的权利和待遇。

  旅游受伤可否属工伤

  方建坤是

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莆田涵江证券营业部的经警,1998年8月30日,证券营业部组织员工前往福建东 山岛旅游。在单位组织进行的“枪弹射击比赛”体育活动中,方建坤右眼被塑料飞弹(彩弹)意外击中,造成右眼晶体破裂, 虹膜100%脱落。最终莆田市涵江区法院判决应按工伤处理。最终方建坤得到公司的工伤赔偿款人民币74000元。

  该案审判长黄玉书表示这起案件是一起特殊的工伤性质认定,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比赛时负伤可以 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违约金”约束啥

  张小姐去年大学毕业后,与沪上的一家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张小姐于前些日子提前30天向单位递交了辞呈。 但用人单位一直未予办理退工手续,张小姐不得已提起了劳动仲裁。

  律师提醒: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设定违约金只限于两种情形:一、劳动者违反服务期 约定;二、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当单位出资给某位员工特殊待遇,而非给予所有员工时,才可以设定服务期。

  就张小姐的情况看,她的“落户”费用是自己承担的,单位只是操办手续,因此这不算“特殊待遇”,单位不能给张 小姐设定服务期。所以,只要张小姐没有违反保密协议,就不该交纳违约金。

  工资与商品销量挂钩

  某珠宝经营公司招录了一批营业员,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他们的月工资标准为800元。由于该公司的经营 效益持续下滑,公司领导决定营业员每月必须将一定量的珠宝卖出,否则按比例扣减工资。在工资被扣后,小张等10名营业 员申请仲裁,最后胜诉。

  律师提醒:珠宝商品能否卖出属于其经营行为的一种风险,而经营风险应当由经营者承担;劳动者不是经营者,其仅 对自己提供劳动的质与量负责,除了在特殊岗位(如营销)并进行明确约定等极少数情况外,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因商品不能 卖出而减少。

  聘用制干部

  该什么时侯退休

  年近50的宋女士,在要求单位明确其退休年龄为55岁遭拒后,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工作单位明确聘用合 同中她的法定退休年龄是55周岁。黄浦法院近日对这起罕见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不支持宋女士的起诉。

  该法院认为:按规定,聘用制干部受聘10年,在聘用岗位上符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至55周岁的可以按 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对于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女同志,是否继续聘用,由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工作需要、本人愿意 、领导批准的原则,自主决定,遂对宋女士之诉不予支持。

  特殊行业者特殊对待

  身为江西省于都县燕向铁山垅钨矿子弟学校老师的吴仕燕想要辞职,却因其教师身份处于两难境地。

  江西名德师律师事务所万律师告诉记者,像教师、律师、医生等类似于

公务员的职业,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的,只能 按相关的行业法律向法院进行专门的行政人事申诉。

  黎建飞教授认为,目前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太窄了。直接导致现在很多明明属于劳动纠纷的案件既不能申请劳动 仲裁,也不能按照劳动争议案件提起诉讼。

  合同规定的津贴、奖金

  可以不发吗

  由于单位多次拖欠津贴、奖金,上海市某公司业务员汪小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立即办理退工手续,并支付 欠付的岗位津贴和奖金。公司答复汪小姐,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并应继续上班一个月。双方发生了争议。

  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劳动报酬包含了各种形式的工资,也包含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津贴和奖金。

  律师提醒:双方合同约定公司应每月支付汪小姐的岗位津贴是确定的,合同中并没有可以不支付岗位津贴的约定,汪 小姐提出立即解除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无需再继续工作一个月。公司除补发欠发的岗位津贴外,还应支付汪小姐一个月工 资的经济补偿。

  -新闻原声-

  还我劳动权利

  2005年10月17日,沸沸扬扬的性别歧视案暂时落下帷幕。申诉人周女士败诉并承担全部费用。

  周女士系原建行平顶山市分行职工。今年55周岁的她认为自己身体很好,可以胜任工作没有到必须退休的地步。要 求与男职工一样享有60周岁退休的权利。但银行认为,周女士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必须退休。10月11日,平顶山市仲裁 庭做出裁决:因申诉人未提供支持其观点的有效证据和法律依据,故仲裁庭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据北京市一中院统计数据表明,一中院2001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42件,到2004年已经上升为784件, 成为增长最快的民事案件类型之一。

  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建飞的话说,“现在劳动者的

维权意识大大增强,劳动关系中经常被忽视的小事往往最 易引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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