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13岁幼女 “丈夫”被判强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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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11:0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据新华社重庆电 13岁幼女小芳(化名)因生活困难,被姨娘“嫁”给19岁的罗庆祥,重庆江津市法院日前判决罗庆祥犯有强奸罪。 小芳的母亲是痴呆病人,兄长也未成年,她的父亲病故后,她们一家三口在小芳的姨娘家生活。姨娘感到负担不起,就四处托人给小芳介绍男朋友。经商定,小芳嫁给罗庆祥为妻。鉴于她年龄太小,罗父以抱养女的名义将小芳带回家,准备待到结婚年龄时办理结婚
2002年10月13日,小芳被带到罗家。当晚,在小芳自愿的情况下,罗庆祥与她发生性关系。后两人外出打工,并共同生活在一起。两年后因有人举报,罗庆祥被送上法庭。 我国《刑法》规定,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不论幼女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