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一块地的“争夺战”(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14:39 海峡都市报

  

一块地的“争夺战”(图)

  “我想在这里盖厂子,地买来了,规划局却说这里是‘城市绿地’。”

  N本报记者王福敬/魏国安/林良标

  前言

  等待

  惠安螺阳的王文奖说,他有一个愿望,盖一间真正属于自己的服装厂。做了二十多年的服装买卖,45岁的他终于有机会了:他通过合法途径竞拍得到一块1400多平方米的土地,准备把服装厂办起来。没想到,快两年过去了,服装厂房没有盖起来,他却卷入了一场行政诉讼。

  事情的缘起是:惠安县规划建设局不允许其建厂房,他们的说法是,王文奖竞拍得到的土地已规划为城市绿地。

  这又是怎么回事了?通过合法渠道竞拍来的土地,原本就是建厂用的,土地使用证上又写着“工业用途”,为什么不能建厂房呢?王文奖想不通,一纸诉状将县规划建设局推上被告席,并于今年8月一审获得胜诉。

  但事情还没完,9月,惠安县规划建设局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10月25日该案在泉州中院二审开庭。庭上,惠安县规划建设局在上诉书中,指出县国土局程序违法。而惠安县国土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针锋相对,搬出各种法令法规说明自己并没有错。

  事情就这样变复杂了。最为难的当数夹在几大部门之间、怀揣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许可证》等一堆合法证件的王文奖。他为此已经等待了两年,但他不知道他的等待,何日才是个尽头!

  由来---24.6万拍来一块地

  站在惠崇公路的边上,望着这块颇有争议的地块,零星建立的砖房只剩下墙壁,角落里还种植着绿油油的稻田,随风逐浪。

  “提起这块土地,话就要从上世纪90年代初说起。”王文奖告诉记者,1993年的时候,熟识的老朋友苏某要扩建厂房,向他借了12万多。他和苏某都是做服装生意的,“苏某是个不抽烟、不喝酒,也不赌博的人,这样的人借钱当然放心。”没想到,一年后,王文奖就得到消息,苏某失踪了,那块准备建设厂房的土地也就闲置下来。

  后来,王文奖为了讨还借款,向惠安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说当地一家银行也同时提起了诉讼,原因是苏某还向银行借贷二十余万元。直到去年3月份,县法院要拍卖苏某所谓的宏燕制衣厂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这块争议的地块。经过竞拍,王文奖以24.6万元的价格得到这块土地。“其实,宏燕厂的土地有2000平方米,因为惠崇公路扩建等原因,仅剩下1460平方米。”王文奖特意拿出一份宏燕制衣厂建设用地许可证存根给记者看。

  王文奖还说,竞拍成功后,按照县法院的协助通知,县国土资源局与他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经惠安县人民政府核准,他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

  意外---“未来工厂”变成“城市绿地”

  “土地证上写着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第五条规定是建设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用地,突然合法买的土地变成绿地,那我花的钱谁来补偿呢?为了讨个说法,我便与县规划建设局对簿公堂。”王常常唠叨着。

  在惠安县规划建设局给王文奖的《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中说道:“经审查,你于2005年6月22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我县城市总体规划《惠安城市总体规划(1994-2020)》于1995年依法定程序批准并实施。你申请所涉及地块在该总体规划中,用地性质已规划为城市绿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九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九条及二十六条、五十六条、《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你行政许可。”

  王文奖说,既然该地块已经规划为城市绿地,那为什么在同样地块的某纸制品有限公司却可以基建厂房呢?与王文奖申请所涉及的地块相邻的是一家纸制品公司,该公司去年向惠安县规划建设局申请,规划建设局允许其基建厂房,该公司于2004年动工基建厂房,于2005年完成基建并搬入使用。而王文奖申请的地块,却还只能种庄稼。

  按照惠安县法院一审判决的说法,2004年3月17日,王文奖以24.6万元竞买到一块面积146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准备在这块地上建设厂房。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办理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后,王向惠安县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手续,规划建设局以该地已规划为城市绿化用地为由作出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王不服,于今年7月向惠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惠安县法院一审判定王文奖胜诉,撤销规划建设局作出的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要求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审法官曾伟清告诉记者,首先王文奖是通过合法程序取得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其次县规划建设局不予办理的依据是《惠安城市总体规划(1994-2020)》,从他们提交的附图可以看出涉案土地为苗圃用地范围,但由于没有相应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在此种情况下就认定该地块为绿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惠安县规划建设局不服一审判决,在今年9月1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焦点---法庭上的针锋相对

  10月25日,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厅里,王文奖诉惠安县规划建设局不予行政许可案的二审开庭。庭审中,那块土地是否已规划为城市绿地,成为庭审最大的焦点。

  惠安县规划建设局作出不予建设规划行政许可的最大依据是《惠安城市总体规划(1994-2020)》。他们认为,惠安县城市总体规划已于1995年依法定程序批准并实施,王文奖申请所涉地块在总体规划中,用地性质已规划为城市绿地。

  王及其辩护律师却认为该地块早在1992年已规划为工业用地,地块出让以后用地性质并未发生改变。同时,所说的涉案地块用地性质已规划为城市绿地的证据不足,因为县规划建设局没有提供《惠安城市总体规划(1994-2020)》的文本,也没有提供有编制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这样就无法证明城市总体规划到底与涉案地块有何关联性,单靠一张没有任何公章的规划图纸就认定该地块为城市绿地,可以吗?

  在提交文本问题上,县规划建设局相关人士称,一审时有向法庭提交《惠安县城市总体规划(1994-2020)》的文本,因该证据是个文本,其数量较大,所以就留下文本封面及附图复印件,并向法庭声明待开庭时提交原件核对。此后,记者就此事专门采访了一审主审法官曾伟清,他完全否认此种说法:“当庭提交的只有封面和附图,根本没有什么文本。”

  与此同时,惠安县规划建设局还提出,作出不予建设规划行政许可的另一大依据是王文奖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法定程序,必须先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才能给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如果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这一说法就是指县国土资源局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的程序违法。

  王文奖却认为,当时的宏燕制衣厂早就于1992年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县规划建设局的前身惠安县城乡建设局为其颁发的。土地出让以后,该许可仍然有效,无须再重复办理。而县规划建设局表示,土地出让以后,该许可的主体已经发生改变,且任何许可证都有一定的期限,包括建设用地许可证。但是在庭审上,上诉人并没有指出所说的期限是多久。

  最终结果如何,泉州中院当日并未作出判决。

  纷争---两个部门各有说法

  针对此案双方的争议焦点,除了规划绿地的依据是否充足(前文已提过)外,另两个焦点就是王文奖取得土地使用证的程序合法与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惠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资源利用股、惠安县规划建设局相关科室。

  规划部门:

  国土局程序违法

  在惠安县规划建设局的二审上诉书中提到:“惠安县国土资源局为其(王文奖)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的程序是违法的。”

  其最大的理由是:“本案中的出让,不是先经惠安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再与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而是先于2004年5月28日签订出让合同,后于2004年6月9日向县政府补办批准。”县规划建设局认为这是不合法的。

  在县国土资源局的大门口,记者看到一张挂在墙壁上的《惠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程序》,在“土地补办出让”项目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签订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在前,“县政府签批”在后,其依据是《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第一号令》、《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土地部门:

  我们没有做错

  土地资源利用股的工作人员陈荣江向记者介绍,他们办理王文奖的相关手续都是依照有关规定的,而且已经得到县政府的批复。陈荣江说,这块地在1992年的时候是规划为工业用地的,原来的宏燕制衣厂向规划建设局(原城乡建设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就有说明用途是要建厂。该地块使用权出让给王文奖后,地块的位置没有变,用地性质也没有变,所以就可以根据1992年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其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至于该地是否已规划为绿地,他也不清楚,如果该地已规划为绿地,规划建设局应将规划公示或给国土资源局发一封公函,但是规划建设局并没有就此跟国土资源局通气。

  规划许可证

  是否有期限

  另一个疑问就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有期限。记者首先找到县规划建设局办公室,表明想要采访此事。但该办公室主任先是称不知道此事,后向有关领导请示又说,案件已经进入了法律程序,有什么去找法院。

  最后,针对县规划建设局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有期限的,记者找到一名村镇建设管理站的工作人员询问。她告诉记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用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的,如果土地已经批下来,那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没有所谓的期限可言,可以说用处不大。如果已经拿到土地部门的批文或建设用地许可证,就可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现地块使用权转让的情况,如果原来的所有权者拥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权转让以后就不用再重复办理了。

  随后,记者又来到惠安规划建设局的办公大厅,在其两个许可证的宣传单上都没有写明期限问题,但现场办公的工作人员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没有期限的,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般要求在一年之内动工,要不然就需提出延期动工的申请。

  (此案后续报道,本报将继续关注。)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