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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砍人其母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01:40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邹桂)陈女士遛弯时被精神病人砍伤。昨天,丰台法院一审认定肇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判决其母赔偿伤者陈女士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00余元。

  2月27日,陈女士在小区内散步,突然住在楼下的王某持刀猛冲向她,砍在她左下颌,造成她下颌皮肤软组织裂伤,经鉴定为轻伤。为此,陈女士将王某及王母诉至法院,索赔
5万元。经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北京安定医院鉴定,王某为精神分裂症,砍伤陈女士时丧失辨认能力,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法院认为,王某的父母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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