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引发75万借贷迷局 评:程序实体要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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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0:12 东北新闻网 | |||||||||||
借条复印件 罗达航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锦州市凌河区法院曹新中副院长说:“虽然我是本案的证人,但并没有干涉此案中任何环节。” 王端说:“这是枉法判决,因为原告给法院盖了一栋办公楼。” 以上是记者在10月18日至24日的采访中,这起债务纠纷中被采访者所持的不同立场。 75万的“欠款” 王端诧异地说:“我连罗达航是谁都不知道,怎么可能欠他75万元?法院审理时,为什么不通知我?” “2001年,我和朋友在锦州合开了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于诸多原因,当初的立项没有操作起来,我回沈阳处理其他事情。2004年4月,我回锦州查看账户,当时银行的回答让我大吃一惊,说我账户上的69万多现金已被凌河区法院执行走了,原因是我欠另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罗达航75万元,银行还给我看了判决书。” 41岁的王端表情诧异:“我连罗达航是谁都不知道,怎么可能欠他75万元?法院审理时,为什么不通知我?”10月18日王端疑惑地说:“在工商部门的登记和银行资料上,均留有我的家庭住址和家庭电话,可是法院却说找不到我。” 带着疑问的王端开始寻求答案。 王端从法院得到了两张借条的复印件。随即,他发现借条上公章的名称和自己的公司很相近,但比自己公司的公章上少了“有限”两个字,两张借条复印件均是电脑打印,出具时间均是2001年4月25日。 细心的王端在查阅账户后发现,法院的执行日期是2003年9月5日,而判决公告却在同年的9月16日。 按照法律规定,判决书要在公告后的60天才发生法律效应,“法院为什么要在判决生效之前执行我的财产?” 王端把自己的疑问反映到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我是当事人,可案卷都不让我看,也没有人给我一个明确的说法。” (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