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受理首例政府采购合同纠纷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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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0:36 法制日报 | |||||||||
日前,黑龙江省哈尔滨成峰亿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峰亿通公司)将牡丹江大学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成峰亿通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日前正式立案受理。据了解,这是黑龙江省受理的首例政府采购合同纠纷案。 原告成峰亿通公司起诉称,2005年9月,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受采购人牡丹江大
所签合同生效后,成峰亿通公司开始履行合同,先后分别与两家供应商签订二百多万元的购货合同。 成峰亿通公司向法院提供证据说,9月29日,牡丹江市财政局突然向原告下达牡财行罚告字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说牡丹江市财政局调查组认定原告在该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恶意串通,谋取中标的行为,遂作出处罚决定:中标结果无效,撤销该政府采购合同,处中标总金额的千分之十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罚款和收缴两项合计45,981元。处罚决定的内容告知原告的次日,也就是9月30日,牡丹江市财政局和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中心决定当天重新招标。同一天,采购人牡丹江大学没有与原告进行任何协商,也无任何书面的、正式的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通知书给原告,就将原告中标的项目又与牡丹江另外两个公司分别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截止到起诉之日,牡丹江市财政局也再无任何书面的、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原告成峰亿通公司。可是,前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已经开始生效。而原告成峰亿通公司却因此要向自己的供货方赔偿被迫违约产生的巨额赔款。 于是,原告将采购人牡丹江大学告上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同时,也将牡丹江市财政局告上法庭。相关案件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关注。 多年从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研究和实务的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律师认为,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历史不长,在相关法律制度设计和具体执行中存在不少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搅在一起,行政权、司法权、民事权的交错冲撞的现象,引发很多难办问题。 谷律师称,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解除、中止或终止合同。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由于我国的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自采、供双方正式签订书面的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生效。合同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来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均无相应的权力。政府采购合同生效后,合同的有效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权行使管辖权的只能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是非曲直到底如何?有待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崔征 李艳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