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法律法规今日起实施传销组织者最高罚2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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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2:12 生活报 | |||||||||
从2005年11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实施,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和百姓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传销组织者最高罚款200万元 为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对于为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予以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商业银行变相高息揽储将受罚 商业银行是否可以提供保底承诺的理财产品一直以来存在争议,11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将允许商业银行附条件销售保证收益理财产品。 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等。如果少数银行利用理财产品进行变相高息揽储,银监会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类精神药品将被限售 11月1日起,在普通药店就可买到的安定等常用二类精神药品将被限售,将只能在取得资格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购买。国务院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将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合法、安全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而被滥用。 条例分别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种植、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以及违反这一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得超处方 第一部全面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条例明确,国家易制毒化学品分3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和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条例强调,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医用单张处方最大剂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公布。 工程检测机构要“独立” 由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1月1日起实施,规定检测机构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办法规定了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的基本条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地方法规规章各具特色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法规规章于1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北京出台全国首例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法规《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三种情况主办者应当向北京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举办场所跨区县的;举办固定座席一万个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组织参展,并且总展位数在五百个以上的展览、展销。 《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明文对“包工头”非法承包工程项目作了禁止。对于接受违法分包的“包工头”,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华社电) (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