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管理局收取外埠车辆进沪费被起诉(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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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2:34 新华网 | |||||||||
京津塘高速公路某个出口 新华网上海11月1日电 (胡梅娟、陆文军、孙晓胜)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向外埠车辆征收“进沪费”近日被北京市民李刚告上法庭,当地卢湾区法院10月26日受理了这一行政诉讼并开始调查。这是继天津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征收“进津费”被告上法庭后,又一起由个人代表公众利益向地方政府提起的行政诉讼。 新华社“新华视点”曾以《进入天津市要交买路钱--天津对外地车辆收“进津费”引
据了解,按照《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对外省市进入上海市的机动车,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用于归还上海市新建高等级公路、市区高架路、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的贷款。外埠车辆进入上海市时需在道口缴费,凭票过境;入境一次,收费一次。通行费缴费凭证必须保存到出境为止,7日内有效。超过7日的,另行缴纳。 身为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的李刚认为,城市道路是政府向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产品,纳税人已经为获得此项服务支付了税收、养路费等相应代价,政府对全部城市道路实行第二次收费,违背了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道路使用人为此支付额外通行费则意味着财产权遭受损失。 李刚指出,作为贷款道路的付费者,有权利知道所通行的道路,哪条是贷款修建的,哪条是用公共财政修建的,所缴纳的贷款道路通行费,到底是用于哪条道路的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