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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违法犯罪具有五方面特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3:10 中国网
短信违法犯罪具有五方面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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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违法犯罪具有五方面特征

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主持发布会


短信违法犯罪具有五方面特征

公安部办公厅指挥中心主任程人华


    内容导读:

    典型案例:10月3号下午4点,北京市西城分局接到报案,报案人说自己被人用短信骗走10万余元,报案不久,这个账户被移到广东,公安机关立即将其冻结,专赴广东,在不到一天的工作中找到了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王某交代,从9月20号起购买短信群发器、手机等,编辑短信,发给北京号码,在十几天内诈骗成功9起,金额达100多
万。

    短信犯罪五方面特征:一、犯罪者以团伙居多,分工严密,各负其职,听声音但见不到人,具有隐蔽性。二、发送手机违法短信的数量巨大。三、多使用异地手机号码,犯罪区域广泛。三、具有跨区域的流动性。四、异地手机与本地一号通号码捆绑起来,容易令人误以为是室内固定电话,具有欺骗性。五、手机违法短信息的内容越来越具有诱惑力,甚至冒充银行和公安机关,利用群众的信任进行诈骗。

    公安、信产部门将联手规范短信群发业务。

    [武和平]:

  提供给公安工作一个条件,并主动提供当地的110报警。群众把违法短信息的内容,发送短信息的对象、进行联系的方式方法、包括发送违法短信息的号码提供给受理单位,以便有关单位做相关的查处工作。通信部门和银行业发现线索,也应及时地交给当地的公安部门处理,另外金融部门、通信部门也会获取线索,这些都送到公安机关来受理。

  第二步,对受理手机违法短信息进行甄别。各级公安机关对手机违法短信息的举报线索进行甄别、筛选,罪和非罪,违法和犯罪这方面进行甄别。对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手机违法短信提出具体的意见,如移交主管部门进行调查甄别工作。下一步就是立案查处。立案查处由各级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手机违法短信的举报中,涉嫌违法的线索依法立案查处,这是根据刑法和刑诉法的法律来依法立案。并且根据侦查的需要,为防止继续造成的社会危害,对需要停止服务的手机,对需要冻结的涉案账户要进行停机和冻结账户,提出具体的意见,送请通信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协助采取相应措施。立案查处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的需要,提出向通信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提出冻结和停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根据意见和建议,依据法规采取相应的措施。

  [武和平]:

  第三步,执法的依据。我们依据什么进行这次整治行动?执法的依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客话工作的管理规定》,这是依据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违反宪法、违禁的手机信息要进行坚决的查处。对于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刑法的有关条款予以惩处。涉及到刑法的条款,125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266,诈骗公私财物,278,煽动暴力抗法,295、312、374等等,358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罪,363条第1款,制作、复制淫秽物品罪的违法行为,就是通过手机短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等,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大家知道,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武和平]:

  三是对于利用国际互联网传播违法信息的,公安机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第20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必要时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信息产业部、银监会也有相关的管理规定作为治理的依据。

  第三,掌握好打击和教育的工作界限。

  在具体治理工作当中,我们要正确把握工作界限,严格区分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一般娱乐性信息与违法短信息之间的界限。就是指在工作当中发现群众之间点对点的发送,带有不健康内容的娱乐性的手机短信的行为,怎么办?主要是以批评教育为主,属于道德范畴的,构成违法的,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来打击,依法来惩治。这是第二方面的内容。我们的工作分工、工作机制和法律依据。

  第三,宣传动员群众,确保整治成效。

  借这个机会我们真诚地感谢新闻单位的各位朋友对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并希望各新闻媒体继续大力支持好我们做好这次治理手机违法短信的工作。工作如何做,有以下几方面。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一是揭露、剖析,通过揭露、公布发送手机违法短信息,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的手法,抓住典型案例曝光,指出危害,点出恶果,弘扬法制,净化环境,维护秩序。

  [武和平]:

  第二,拜托诸位,动员群众、发动群众,发现违法短信,保存好信息,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让更多的群众了解违法犯罪的手段,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有关部门的查处行动。一人执法莫如万人知情,让大众了解情况。

  第三,以案说法,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别犯罪,预防侵害的问题。这一点非常关键,识别犯罪,预防侵害的能力。当前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的一种新型违法犯罪行为,有哪些特点?五个,在说五个特征之前,我举几个案例说明。最近北京市公安局刚刚侦破,10月3号下午4点,北京市西城分局接到报案,说自己被人用短信骗走10万余元,刚刚报案不久,这个账户被移到广东账户,公安立即冻结了这个账户,

  [武和平]:

  之后公安机关专赴广东寻找作案人,在不到一天的工作中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当晚9时许,在广州天河抓到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当场缴获手机四部,在家中起获赃款20余万人民币,手机大概有80多部,手机卡100余张,各种银行卡41张,身份证19张,都是假的,短信群发器57部。经过初步审查,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交代,从9月20号起开始和同伙阿勇等人购买短信群发器,手机和电源稳压器等等,编辑短信,发给北京所有的号码,以每天几千条群发短信,在短短的十几天内,利用手机短信诈骗成功9起,诈骗金额达100多万元,成本何其小,获利何其大,社会的危害极其严重!我们在破案中也问,为什么导致这么多人上当?

  这些违法犯罪有什么样的特征,我们说一说。

  有五方面的特征:第一,发送手机违法短信的作案对象,作案人团伙居多,团伙内部分工严密,各负其职,有的购买手机、购买手机号,有的开设银行账号,有的群发手机短信,有的专门负责发短信,有的专门从ATM机提款,得手后立即隐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见人,只听声音。第二,发送手机违法短信的数量巨大。越来越多的作案对象使用短信群发器和群发软件等专用工具,能够在短时间内向大量的用户号段发送违法信息。具有什么特征?具有侵害的快捷广泛性,一次发出成千成万个信息,总有上当的,所以,带有侵害对象的快捷、破坏性,危害很大。

  [武和平]:

  第三,发送手机违法短信息的活动多使用异地手机号码,而且发送短信、开设银行账户、取款,这几个环节通常不在一地实施,而在多地实施,区域分布相当广泛。第三个特征具有跨区域的流动性。第四,一些异地手机与本地的一号通号码捆绑起来,容易令人误以为是室内的固定电话,因为接收者看是本地的电话,放松了警惕,外地的有距离感,本地的有信任感,从而为违法犯罪人员提供了可乘之机,具有不易识别性。第五,手机违法短信息的内容越来越具有诱惑力,使人抗拒不了的诱惑,更有甚者有冒充银行和公安机关,冒充金融部门,利用群众对银行和公安机关的信任进行诈骗。第五个特征是什么性质?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诸位新闻界的朋友,五种特征,新的犯罪类型需要我们广泛动员群众,让群众识别。怎么识别?五个特征我们提出了“五不要”,这次会议我们三个部门向公众提示,也向公众公告。第一,不要轻信虚假信息,要用头脑来甄别。第二,不要因贪小利而受违法短信的诱惑。第三,不要拨打短信中的陌生电话,以防受骗。第四,不要泄漏个人信息,特别是银行卡信息。第五,不要将资金转入陌生的账户。

  [武和平]:

  因为现在我们看,根据上海的抽样调查,53%都是这样的诈骗行为。

  这五种特征,我们用“五不要”告诫群众,配合我们的整治行动。同时,我们现在揭露打击的有五种。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任何违法犯罪的新手段,再隐秘,再智能化,犯罪行径也会在群众和社会中暴露,要行骗、作恶肯定会暴露,只要我们组织起社会管理资源,动员起广大的人民群众,形成整治违法手机短信息的强大合力,造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声势,采取打防管制并举,坚持不懈的管理,一定能够战而胜之,一定会取得很好的效果。

  [中央台记者]:

  个人点对点发送的信息要进行教育,说的通俗一点,对于现在有些人发黄段子,这方面我们怎么做?批评,谁来批评、谁来教育。还有就是相关的部门,我们看到在网上可以散布一些,就是买手机短信的群发器,这方面我们怎么控制?我们看到所有的案子中都和群发器有关。

  [武和平]:

  这要看是否造成社会危害来界定是违法还是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对于黄段子和不健康的信息的传播,我们是不赞同的。这项工作在我们三部委的文件中也提出来这样的一些要求,我们主要是想通过我们的社区,通过我们的单位,通过我们的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地抵制,有关部门发挥自身的作用,不能仅仅靠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和有关的管理部门用管的手段,而是用教育的手段解决这个问题。就是我们对违法短信的整治工作需要综合性的管理,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手段来治理,大家都有责任,各个部门齐抓共管。

  [赵志国]:

  我回答刚才这位朋友有关群发器购买的问题。群发器是一个电子产品,既然是产品,有它的生产、流通、销售、使用各个环节。现在要看社会上利用它的形式,包括群发器的种类,对这些进行市场的调查,根据市场调查的情况,造成有害的是什么,有利的是什么,这样有针对性的提出意见,要通过市场管理的多个部门来做这个工作。

  [赵志国]:

  关于短信群发的问题,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可能有两方面,一个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利用群发功能可以做一些公益性的东西,服务的提示和提醒,这是有利的一方面。一个技术,一个新的东西出来以后,本来是一个中性的,好人用它做好事,更多地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坏人利用它办坏事,这个时候要区分对待。群发如果是合法运营商在利用这个设备向社会提供健康的、有益的,老百姓欢迎的内容,大家支持。如果利用这个产品从事一些有害的、不良的、违法的信息传播,当然是属于打击的对象。所以,我们认为要区分一下情况。从治理的情况来看,从信息产业部的角度来看,在2004年的4月份,就已经下发了一个文件,这个文件当时就是主要针对市场中出现的一些短信息服务质量的问题。包括服务信息的问题进行了治理,下发了规范短信息服务的通知,包括短信的定制、退制等等,取得了一些效果。另外,还有服务的问题,随着发展,可能利用这个平台提供了一些有用的信息,也有有害的信息,包括今天说的诈骗、包括传播散布淫秽信息,这些信息是属于内容违法。对于内容违法,应该说就需要开展一些专项的治理。在2004年我们当时开展过一段时间,针对短信的诈骗搞过整治,当时效果明显。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你说在网上购买群发器是市场行为,需要多个部门来管理。短信群发是可以通过电信部门来控制的。我想所有的手机用户总是收到违法犯罪信息,还有其他的很多信息,这方面怎么做?另外,还有就是取证的问题,怎么做的?

  [赵志国]:

  我们正在做的就是考虑通信的短信息环节,不仅有一些文件要规范,上升到法律的文件,2001年颁布的《电信条例》57、58条有网络和信息安全一章,有一些原则,应该说对传播有害信息的打击有明确的主管部门,一直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做,但是现在发现还不够具体和细致,需要进一步细化,出台有针对性,治理专项的一些法规或者是一些工作。现在信息产业部起草了《通信短信息管理规定》,这个规定前一段在征求公安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我们初步设想三家联手、两家联手共同出台,这样可以打击一些细节的东西,这样形成齐抓共管,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这样我们才能感觉到打击的效果更加明显,这本身是一个综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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