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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不等于政府资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3:11 京华时报

  据《人民日报》10月26日报道,山东省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意见》,规定城市空间属国有,户外广告收益归政府。《意见》提出,无论是公共产权还是非公产权,凡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都要向政府缴纳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

  将市场资源作为“公共资源”,以计划的方式控制,再以市场的手段抛售、拍卖的做法,一点也不新鲜。我们非常熟悉的例子就有:把一个城市的人力三轮车、汽车牌照、出
租车、修车摊、修鞋擦鞋摊,甚至公共交通路线等等都垄断起来进行拍卖———美其名曰公平竞争,实质上却是与民争利甚至直接剥夺底层民众的工作和生活权利。山东省此番要把户外广告经营权都划归自己,冠之以“公共资源”的称号然后坐地收钱,如此“在全国率先全面开征城市空间使用费”,我认为不应该鼓励。

  权力不受制约,要想与民争利,其“创造力”真是无限。“在非公产权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要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所取得的收入可给予业主一定经济补偿。”———明明是在私有产权上设置广告,却变成了归属政府的“公共资源”,收益归政府,业主只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也要向政府缴纳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不知道在自己的公司门前挂一个公司牌子算不算单位广告?

  空气、蓝天、城市空间等等,都是城市的公共资源,但并不是公共资源就归政府所有。政府的本分是,法无明令授权不可为,法律没有明令授予政府相关的权力,政府就没有这个权力将公共资源占为己有;即使法律授权其支配公共权力,也只是行使代管的职责,岂能在所谓“城市空间使用费”问题上坐地收钱?

  摘编自《潇湘晨报》10月29日文/童大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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