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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外埠车“进沪费”被指不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3:34 扬子晚报

  新华社上海11月1日电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向外埠车辆征收“进沪费”近日被北京市民李刚告上法庭,当地卢湾区法院10月26日受理了这一行政诉讼并开始调查。这是继天津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征收“进津费”被告上法庭后,又一起由个人代表公众利益向地方政府提起的行政诉讼。

  据了解,按照《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对外省市进
入上海市的机动车,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用于归还上海市新建高等级公路、市区高架路、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的贷款。外埠车辆进入上海市时需在道口缴费,凭票过境;入境一次,收费一次。通行费缴费凭证必须保存到出境为止,7日内有效。超过7日的,另行缴纳。

  身为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的李刚认为,城市道路是政府向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产品,纳税人已经为获得此项服务支付了税收、养路费等相应代价,政府对全部城市道路实行第二次收费,违背了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道路使用人为此支付额外通行费则意味着财产权遭受损失。

  李刚指出,作为贷款道路的付费者,有权利知道所通行的道路,哪条是贷款修建的,哪条是用公共财政修建的,所缴纳的贷款道路通行费,到底是用于哪条道路的建设。

  李刚以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未依法披露收费公路信息和违法收取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通行费为由,于9月30日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质疑《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合法性。该诉状徐汇区法院不予立案,也没有出具书面裁定。

  另据了解,《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外埠小型轿车过境一次收费30元,7日内有效;《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外埠小型轿车过境一次收费20元,3日内有效。

  据李刚分析,上海和天津这类规定笼统地称收费“用于归还新建高等级公路、市区高架路、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的贷款”。而这类收费项目并不区分车辆行驶在贷款道路还是非贷款道路,因而有可能把原本应当由公共财政支付的免费道路建设费转嫁由消费者承担,把并没有利用贷款修建的道路捆绑在一起,以及没有通行在贷款道路上的机动车辆捆绑在一起,这是在收取“乌龙钱”。

  同时,这两个规定还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2002年4月发布的《关于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管理,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沈福俊指出,《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案件如不符合起诉立案条件,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驳回起诉,都必须出具书面裁定,当事人不服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直接起诉。有些法院怕麻烦、怕上诉,就采用简便手续,不登记、不出具裁定书,这样做本身就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精神。(胡梅娟陆文军孙晓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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