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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法院征求意见统一交通事故审理尺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3:51 龙虎网

  【龙虎网讯】新闻提示:被盗车辆出车祸、朋友搭车出意外……因去年出台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具体交通事故的处理未作过细规定,导致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在赔偿责任的认定上尺度不一。

  针对这一情形,记者获悉,近日市中级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广泛征求意见,以期在我市法院范围内,形
成较统一的审理标准。

  详尽规定赔偿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的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因无具体规定,法官只能依靠自由裁量。而记者获得的这份《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了详尽规定。

  擅驾他人车辆发生事故,由擅驾者承担责任;出借车辆发生事故的,由借用者承担责任。《意见稿》在作出如上规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了特殊情况。因此,对前者,《意见稿》规定,“车主如未尽注意或管理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后者则规定,“出借人如明知对方不具备驾驶资格,或出借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那么,搭车出车祸的情况,又该由谁赔偿呢?为此,《意见稿》规定,驾驶者应对受其邀请或允许搭乘的伤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乘客有过错,可减轻驾驶者的责任。

  此外,《意见稿》还对一些特殊情形作出规定。如使用盗用、抢劫、抢夺等手段非法占有的车辆发生事故,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盗用他人身份证登记、或挪用他人车牌的车辆发生事故,也由盗用者或挪用者承担责任。

  免责约定不能对抗受害人

  目前,不少车辆为方便业务,经常挂靠在一些单位名下。在上交一定挂靠费后,双方会签订一个免责约定,约定一旦发生事故,被挂靠单位无需负责。

  这样的免责约定是否有效?对此,这份《意见稿》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的免责约定,不能对抗受害人,要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车辆的承包和发包双方。

  此外,该《意见稿》还对一些具体的事故类型,作出了专门规定。

  如去年7月,某汽车修理店老板驾驶一辆维修汽车,无证驶上高速公路后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一死一伤的惨剧。因为这类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较多,为此,该《意见稿》专门规定,机动车送交维修或交付保管期间,维修人或保管人因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维修人或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无过错”赔偿标准细化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章,且驾驶员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可是,该如何减轻无过错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作出规定。因此,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颇感棘手。

  记者了解到,市中级法院的这份《意见稿》细化了机动车应承担责任的相应比例: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承担10%至20%的责任;对方负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方应承担30%至40%的责任;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方应承担60%至70%的责任;对方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方承应70%至80%的责任。属于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新闻链接:交通事故案猛增法官不堪重负

  迅猛增长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让我市法院不堪重负。有些基层法院,这类官司的涨幅竟超过200%!据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已仅次于离婚案,高居民事类案件发案率第二位。

  交通事故案件猛增忙坏法官

  据了解,今年1月至9月,江宁区法院已受理交通事故案600多起。而去年一年,该院总共才受理不到500起。交通事故案的高速增长,已成为我市各法院共同面临的问题。例如,鼓楼区法院此类案件增幅在150%—200%;玄武区法院锁金村法庭增幅是150%;而白下、建邺等法院这类案件的增幅也均超过100%。

  “办案人员不够啊!”这是记者在法院采访时经常听到的话。江宁区法院法官尹之荣,上个月处理了40起交通事故案,经常一天连续开4个庭,可即便如此,他手上还是积压了不少案子。

  为处理源源不断的交通事故案,该院专门设立了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配备了2名法官、2名速录员、2名法警,另外还返聘了2名退休法官。但副庭长冯晓华还是无奈地说:“人手仍然不够啊。”

  在我市法院,这一现象普遍存在。交通事故案的迅猛增长,让各法院在办案人员的配置上捉襟见肘。高强度的工作量,已让一些法官不堪重负。

  新交通法实施“推波助澜”

  交通事故案何以狂涨至此?对此,一些法官表示,去年5月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警部门不再具有强制调解的权力。取消交警调解前置程序,意味着由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可直接交由法院裁判,造成了此类案件的激增。

  再者,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无过错赔偿”原则。即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事故后,机动车即便无责任也要赔偿。据悉,很多当事人无法理解这样的条款,由此引发的诉讼和反诉也大量增加。

  此外,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要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保险公司对这一“先行赔付”要求有异议,也导致了诉讼的增多。南京日报记者张璐殷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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