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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可购国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5:12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刘英潮)昨日从本市有关部门获悉,由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制订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目前正处于全社会征求意见阶段,本市有关部门已经组织各区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深入探讨,并将进一步广泛征询物业企业和普通业主的意见。

  此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保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代管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
场国债。业主大会成立后,代管单位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同时规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储或者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应当转入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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