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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本月开征燃油附加费 坐出租每次将多付1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5:15 金羊网-羊城晚报

  燃油附加本月15日开征 司机直接向乘客收取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 赵燕华 通讯员 蓝岚) 从本月15日起,广州市民每次乘坐出租车将要交1元的燃油附加。与此同时,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在向出租汽车司机正常收取承包费、综合服务费等费用后,每车须返还100-200元/月。

  物价部门表示,政府有关部门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近期内不得新增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上述等一系列措施可减轻出租汽车营运成本1280元-1380元/月。

  营运成本猛涨 客运附加费停收

  广州市物价局局长沈志超表示,根据广州市价格成本调查队核算,由于油价不断上涨等原因,今年8月份与2004年月平均比,出租汽车单车营运成本增加1281.10元/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对出租汽车行业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采取由企业、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为此联合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向城市出租车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每辆出租汽车可减轻运营成本200元/月。

  燃油附加开征 司机月收增千元

  由于广州市里程租价2.60元/公里已是全国最高标准,起租价格7元/2.3公里也属较高标准,通过调高出租汽车里程租价或起租价格的办法较难实行。广州市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出租车收取燃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从2005年11月15日零时起,在出租汽车运价外向乘客收取燃油附加每车次1元。该措施可增加每辆出租汽车收入约980元/月。

  同时,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须向司机返还100-200元/月。上述返还费用措施与燃油附加同步实行,如燃油附加取消,则返还同时停止。

  属于临时措施 油价变动适时调整

  广州市物价局表示,征收出租汽车燃油附加属临时措施,今后将视油价变动适时调整或取消。

  沈志超表示,征收出租汽车燃油附加属于临时措施,不会3年、5年不变,今后将视油价变动适时调整或取消。沈透露,若93号汽油(不含清净剂)低于3.7元/升时,将初步考虑取消燃油附加;相反,若高于3.7元/升,并在高位运行相当一段时间,就不考虑再增加燃油附加,而是考虑提高基价,当然,这必须经过听证。(注:3.7元是根据2004年-2005年上半年93号汽油平均价)。

  出租汽车运价外向乘客收取燃油附加,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物价部门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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