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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企业搬迁 补偿方案正式“出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5:38 扬子晚报

  本报讯今天起,常州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试行意见”正式施行,搬迁企业补偿方案也首次“出炉”。根据《意见》规定,常州中心城区内的污染企业和其他不符合规划用地要求的企业将搬迁进入相关工业园区,而技术层次低、竞争能力不强的企业向外转移。今后,中心城区除工业集中区以外一律不再新建工业项目。预计到2010年底前,该市将基本完成中心城区范围内现有污染企业的搬迁。

  根据早些时候常州相关部门拿出的一份“中心城区工业布局初步调整规划方案”,涉及需要搬迁的企业300多个,涉及需要原地整合发展的企业20多个,总用地面积超过1000公顷,成为该市历史上规模最大、涉及面最广的一次工业布局的调整。不过,这次《意见》详细指出,搬迁企业退出的土地,将由该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年度土地收储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统一由土地收储中心负责收购储备,并按照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属经营性用地的一律按计划实行公开招投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而对于搬迁企业的土地、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意见指出将给予补偿(已关闭、破产的企业除外)。据了解,改制企业原有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下称建筑物)进入企业资产的,和改制后新建的建筑物,以及未改制企业的建筑物,均按搬迁时评估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违章建筑和改制企业原有建筑物未进入企业资产的一律不予补偿。其中,土地使用权补偿将按搬迁时企业原土地取得方式和原用途的土地评估价给予补偿。企业搬迁方案及补偿资金经确认并签订搬迁协议后,原则上先预付补偿资金的30%,以后根据搬迁进度分次支付。享受补偿资金的企业必须按期退出现有土地,上交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鉴于企业搬迁时将发生有关费用和损失,在对搬迁企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给予补偿的基础上,以企业原有地块出让所得扣除上述两项补偿资金等费用后的净收益为基数,给予企业20%的补贴,其中化工类企业给予30%的补贴。企业搬迁后的地块若用于公益性项目,则参照同类企业同等地块出让所得的净收益,给予相应比例的补贴。

  据悉,为了加快搬迁进程,常州市将对搬迁企业实行早搬多奖、逐年递减的奖励。规定凡在2007年底前完成整体搬迁,并退出现有土地、上交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企业原有地块出让所得净收益的7%给予奖励;2008年底前完成的,给予5%%奖励;2010年底前完成的,给予3%奖励。对企业搬迁过程中运用高新技术改造落后工艺、实现清洁生产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的基建项目或投资改造项目,优先申报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国债专项和技改贴息。技改贴息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和排污费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搬迁企业。

  企业搬迁后,对搬迁企业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规费,除需上交省以上的部分外,该市留成部分按企业新建建筑面积扣除原企业合法建筑面积征收,其中搬入常州高新区相关园区范围的,按常政发2005 92号文件执行。所有涉及搬迁企业的中介服务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意见还要求,企业搬迁后,如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搬迁导致原劳动合同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的,企业应与职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搬迁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如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鼓励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杨勇肖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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