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监察部通报国家干部投资入股煤矿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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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21:2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1月1日电(记者李亚杰 刘铮)在1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通报了国家干部投资入股煤矿典型案例。 一是四部门督察组10月中旬在湖南督察期间发现的两名干部虚假撤资问题。经查,湖南省涟源市杨市镇党委副书记谢新华于2004年6月以配偶名义在华源煤矿入股14.6万元,攸
二是河南省伊川县查处的5名企业负责人在煤矿入股问题。经查,伊川县酒后粮管所所长李红义、副所长兼会计卢丽霞挪用公款6万元,伊川县水寨粮管所所长张见豪在原任粮食局面粉厂厂长期间挪用公款12万元,伊川县彭婆镇粮管所所长耿会斌挪用公款6万元,鸦岭粮管所所长高少斌挪用公款3万元,分别以个人名义在煤矿入股。目前,以上五人均被撤销行政职务,是党员的,分别受到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处分,其中的四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江西省赣县查处的支援铁路建设办公室主任刘正华在煤矿投资入股问题。经查,刘正华在任小萍管理区党委书记期间,以转制的名义将小萍乡煤矿转让他人,并利用职务之便暗中入股,共获红利8.2万元。目前,赣县纪委已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行政职务,所获红利全部没收上缴。 四是福建省两名干部逾期不报煤矿投资入股情况被处理的问题。经查,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陈昌徐先后在建设镇鲤鱼坑3号煤矿、奇韬镇桃舟煤矿投资8.5万元,泉州市公安局天湖山分局治安大队副教导员林再杰在永春830煤矿投资3.5万元,但均未在规定时限内如实报告登记。福建省有关部门现已免去二人职务,并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