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今天出台全国第一个节能监察政府规章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21:23 大众网 | |||||||||
大众网11月1日讯(记者 曲涛)《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今后节能不力的单位将会受罚。这是全国第一个关于节能监察执法的省政府规章。 据山东省经贸委资源处处长王立亭介绍,作为经济大省,经过几十年的开发利用,资源缺乏和经济发展对资源依赖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我省能源消耗量占全国的1/10,重点耗能企业的万元产值能耗比江苏高0.42吨标煤,比广东高0.57吨标煤,比浙江高0.36吨标煤。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向节能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节能监察机构应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日内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办法》规定节能监察首先遵循公正、公开、效能的原则,节能监察机构实施监察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王立亭介绍说,按照这一节能监察办法,山东省节能监察机构将在能源利用监管机构的基础上成立,不需要增加新的编制和人员,只是通过立法赋予了新的节能监察职责。目前,山东省节能监测中心有人员620多人,其中有430人取得了山东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中心还配备了较为先进的执法监测设备,完全具备承担节能监察的能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