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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细述最低工资标准如何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7:10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昨天,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具体解释。

  提成工资不得低于“最低线”

  案例

  玄武区蒋某去年12月10日到南京某软件公司从事软件销售工作,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底薪620元,每销售一套软件提成30元。但去年12月份,蒋某只销售了一套软件,因此该月只领到了30元工资。对此,企业相关负责人振振有词:公司规定销售10套以上软件才能拿底薪,否则只有提成。

  解答

  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实行提成工资的用人单位,其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蒋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就应该享受最低工资保障。随着新标准的执行,今后蒋某每月的工资应不低于690元。

  最低标准中不含公积金

  案例

  秦淮区陈某每月实际拿到600元工资,他认为这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单位则表示每月发给陈某的工资有700元,比当时620元的标准高。原因是,单位将陈某缴纳的100元公积金也算在其工资收入内。

  解答

  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3项后,仍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带薪假视同正常劳动

  案例

  今年8月,谢某请示单位领导后,享受了10天的年假,没想到单位以休假期间未提供劳动为由,在其当月的工资中扣了200元,他最终只拿到500元钱。

  解答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也不得向劳动者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南京日报记者蔡晓芳(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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