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款”可部分税前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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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7:44 潇湘晨报 | |||||||||
本报讯省地方税务局昨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就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进行明确,由企业或个人捐赠的“爱心款”,准予部分税前扣除。 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捐赠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和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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