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广州立法保护白云山 违法取水者最多罚款1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9:14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王海军 罗斯丁 肖小冰 邓恒 实习生 王向阳 许冰) 作为广州的“市肺”,白云山的保护一直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昨天下午召开的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听取了关于《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下简称《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从多个方面进一步严格规范了白云山的保护措施。《草案》规定,禁止抽取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水和取用地表水,相关水厂要停止使用。此外,还规定不准在景区内游泳,否则最高可罚款200元。

  框定景区保护范围

  广州市早在1996年就通过了《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但是原《条例》没有明确保护范围。本次《草案》对此予以明确:位于丛云路、白云大道、政民路以东,广州大道北以西,同泰路以南,环市中路、恒福路、永福路、广园东路以北的范围内,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区域。包括风景名胜区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风景名胜区范围中又划定核心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范围、外围保护地带和核心保护区的面积与界线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并设立永久性界桩或其它边界标志。

  地下水地表水都取不得

  报告还提出,目前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取水现象比较严重,除了媒体报道较多的个人取水之外,景区范围内还设有不少水厂。水是其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涵养风景区的水源,禁止取水。因此新条例规定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禁止围填水体,禁止抽取地下水和取用地表水。

  末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立的水厂和抽水设施应当限期关闭或停止使用;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违法取用地表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取用地表水自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游泳者将被警告或罚款

  近年来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因游客无视风景区禁止下水游泳的警示,擅自在湖泊、水库、池塘及蓄水设施游泳而造成的伤亡事件屡有发生。报告提出,为了保护游客人身安全,健全风景名胜区的安全制度,在该《草案》中增加了禁止在湖泊、水库、池塘及其他蓄水设施内游泳的规定,如有违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为了规范风景区内的活动,《草案》还增加了禁止占道经营的规定,如有违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