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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万困难群众看病有了救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9:28 武汉晚报

  小病享受“五免六减”大病救助三四千元34万困难群众看病有了救助

  ■文/记者夏琼

  实习生徐靓丽通讯员周钢

  为缓解贫困群众就医难,《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昨正式出台,包括6800名患重大疾病贫困户在内的34万低保户、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对象将从中受惠。

  按照该《办法》,困难群众如患普通疾病,可凭《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卡》等相关证明材料,在全市194家定点医院享受门诊挂号、诊疗、注射、胸透、心电图等项目费用减免;如不幸染上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还可得到3000—4000元不等的特殊医疗救助。

  目前,民政、卫生、财政等部门正在紧张进行前期准备,预计本月中旬,各类困难人群就可开始申领《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卡》。

  为确保这一救助实行阳光操作,办法规定,患者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要接受社会监督。凡救助对象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资格,追回救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法律程序追究责任。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如违规审批,或者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款物的,将依法给予严处。

  城乡哪些人可享医疗救助

  持有本市户口的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三无”人员;

  农村“五保”对象;

  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对象。

  普通医疗救助:“5免6减”

  符合条件的贫困对象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社会定期救济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和《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卡》等有效证件到指定医院就医时,由定点医院提供以下“5免6减”救助:

  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普通门诊注射费、住院诊疗费、住院护理费;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功能、胸透、心电图等6项单项检查费用减免20%%。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困难群众如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等6种疾病,将被列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

  各区指定1所区中心医院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负责本区贫困群众普通医疗救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如不具备治疗6种重大疾病时,可办理转院手续。救助对象没有办理转院手续在非定点医院就医的,不享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全市194个医院被纳入定点医院范围。

  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贫困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凭定点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和医疗收费票据向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贫困群众凭《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社会定期救济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经街道、乡(镇)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领取《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卡》后,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程序

  社区居(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社区居(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即在《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初审办理时间不超过5天。

  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对社区居(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应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原件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审核办理时间不超过3天。

  区民政部门对符合重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对城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的医疗救助资金,由财政直接划拨到供养机构集中使用;

  对分散供养的城市(城镇)“三无”、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及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划拨到区民政部门,由街、乡(镇)或由社区居(村)委会直接发放到个人。

  符合重大医疗救助条件的贫困群众,在医疗终结后3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逾期未提出救助申请的,不予受理。

  医疗救助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和对象,其医疗救助相应停止。

  城市低保户:烧燃料月补6.9元

  本报讯(记者夏琼实习生徐靓丽)今年4月份以来,石油液化气价格上涨明显。昨日获悉,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物价局、市民政局等单位制定的《关于对城市低保家庭给予燃料补贴的意见》,从本月开始执行,对中心城区低保家庭给予每户每月6.9元的燃料补贴。民政部门负责对低保家庭的燃料补贴发放到位。

  医疗救助标准

  低保人员医疗救助起付线在1500-2000元之间,具体标准由各区根据情况确定。经区以上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对象的医疗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城市、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均不设起付线。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6种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由各区自行确定具体标准。且当年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报销及补助部分,下同)超过起付线的,其超出部分分别给予以下医疗救助: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可按20%%比率予以救助,其超出部分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在3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

  急性脑中风、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可按30%%比率予以救助,其超出部分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在2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

  城市、城镇“三无”对象,除每人每月享受30元的基本医疗定额补助外,患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的,每人每年享受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农村五保对象除每人每年享受50元基本医疗定额补助外,患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的,每人每年享受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的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其超出部分按30%%比率予以救助,但每人每年享受最高救助金额在1000-2000元范围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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