缉私警察闹市撞人案开庭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0:50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据新华社北海11月1日电(记者梁思奇)在闹市造成6死4伤的北海海关缉私警察撞人案1日在此间开庭,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曾其健提起公诉,10名受害人的亲属或本人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共360多万元。 2005年4月11日下午,身为北海海关缉私分局法制科副科长的曾其健驾驶轿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为,曾其健自2001年开始患有癫痫病,“在其后的驾驶证年审时,均隐瞒其疾病,得以通过体检和年审”,“持无效驾驶证,驾驶无证车辆,以在城市道路上高速行驶的危险方法,造成6人死亡”,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11”案件发生后,引起媒体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曾其健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成为焦点。《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差距很大。没有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交通肇事罪”最高量刑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