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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党西村公章官司再立新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2:00 公益时报

  本报记者 赵冠军 摄影报道

  在持续了5个月后,山东济南市党西村因为村委会换届选举纠纷而发生的“公章官司”再生波澜。

  10月31日,该村原村委会主任张廷夫状告济南市市中区民政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该
区法院正式立案,并将于11月30日正式开庭审理。

  在此之前,张廷夫已经在这一系列的公案中站在了被告席。2005年5月,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党西村举行村委会换届选举,落选的原村委会主任张廷夫认为存在“贿选”现象,并因此拒绝向新当选的村委会交出村里的公章,“新村委会”遂将张廷夫告上法庭,要求张廷夫交出“党西村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公章一枚和“党西村村民委员会财务专用章”一枚。(本报10月12日曾有报道)

  迟来的民政局书面答复

  2005年10月28日,在向当地民政局书面举报本村存在“贿选”现象1个多月后,正在家中等候法院立案通知的张廷夫迎来了党家庄镇政府的三位“客人”,让张没有想到的是,客人们带来的,是市中区民政局的一份书面答复。

  这份专门送给张廷夫的政府文书,针对张举报本村村委会存在“贿选”现象的说法,提出了三条答复意见:一、所举报的“贿选”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新当选的村委会合法有效;二、所反映的选举程序问题不实,选举程序合法;三、所提供的上访证明材料因为无签名,不能认定。

  细心的张廷夫发现,这份10月28日送达的政府文书,落款时间却为9月16日。这个落款时间,恰恰是在他向民政局举报后法定的政府答复15个工作日期限内。而送达答复的时候,已经是张向法庭起诉民政局行政不作为之后。

  张廷夫要求送文书的人留下文字说明,同时请7位村民到场证明送达时间是10月28日而非9月16日。

  张廷夫认为,“民政局明显是在掩饰其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因为就在今年5月份的选举现场,张就向民政局口头举报了贿选现象,当时在场的区民政局副局长于爱华还答应尽快调查;6月份,张又将举报材料交到了区民政局;9月份,为了保留向民政局递交材料的证据,张还用特快专递加回执的形式再次给民政局发送反映贿选问题的材料。但民政局一直没有答复结果。由此,张才将区民政局起诉到法院。

  在张廷夫看来,政府此时送来书面答复,还将答复日期倒签一个多月,中间肯定有问题。“我刚到法院起诉,文件就送到了?”张廷夫怀疑,自己围绕选举问题所做的斗争,已经因为政府因素的介入而变得更加艰难。

  无奈告政府

  张廷夫告区民政局不作为,是在经历了无数次交涉后所作的艰难选择。

  2005年5月,张廷夫所在的党西村进行换届选举,他认为存在“贿选”现象,就向在场的济南市市中区民政局副局长于爱华举报,于当时对采访此事的记者表示,首先要保证选举正常进行,等选举结束后,马上就调查贿选事件,问题一定要进行彻底解决。等问题调查结束后,将向记者公布一份详细的调查报告,但记者至今尚未收到任何单位有关此事的任何调查材料。

  此后四个月,张廷夫数次到民政局询问调查的进展情况,并因此和民政局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但张一直没有得到民政局的书面答复材料。对于他的询问,民政局只是口头答复“调查还在进行”。

  直到9月3日,张廷夫发现自己多次反映并没有得到官方的答复,又以特快专递给区民政局等相关单位发出了举报贿选的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

  按照法律的规定,政府在收到公民的有关请求、申诉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但直到9月18日期满,张仍然没有收到民政局的答复。张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村民委员会选举组织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相关规定,市中区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构成违法。

  10月10日,张廷夫无奈之下委托律师将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诉讼请求包括:判令市中区民政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即依法确认并宣布党家庄镇党西村2005年5月20日进行的换届选举结果无效;判令市中区民政局宣布法忠磊任党家庄镇党西村村委会主任无效;判令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等。

  公案的法律疑云

  党西村这桩因选举而发的“公案”引起了不少专家学者的关注。2005年10月15日,“世界与中国研究所”就此组织了20多位学者和律师在北京进行了研讨。

  有律师认为,“公章案”的关键在于“新村委会”的资格问题,即这个新当选的村委会本身是否合法。依据《村委会组织法》规定,选举后的争议处理由民政局负责,但在出现贿选的举报后,当地民政局一直未就选举效力给出一个明确的书面说法,这本身构成当地民政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同时使新村委会的法律地位不确定。

  不过,参与讨论的律师一致认为,将代表村委会权力的公章拿上法庭来打官司,本身就是一件荒唐的事情。

  学者们认为,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全,比如对贿选的界定不明确,对选举纠纷的解决时效和纠纷过程中的选举效力等缺乏规定,因此,目前急需出台法律文件,以规范村委会的选举程序,使农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即便发生选举纠纷,处理起来也有法可依。

  座谈会上有学者表示,村民自治以来,随着农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有关选举问题的争议一直不断,这甚至形成了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它对农村的稳定和发展构成了威胁。这位学者呼吁,村民自治的原则和村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必须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现在已经到了完善立法规范基层选举事务的急迫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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