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不得违规参与行政执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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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3:25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最基层的法院”,因其多设置在基层乡镇,直接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对维护基层稳定、构建和谐乡村意义重大。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制定的《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对人民法庭依法审案作出进一步规范。昨天,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士就此作了重点解读。 人民法庭设置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目前有的地方存在“一乡一庭”或“一镇一庭”的情况。实践证明这种模式不利于人民法庭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地行使审判权,也不利于有限地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对此新的《决定》再次重申,人民法庭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而应当根据案件数量、区域大小、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有利于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情况,决定人民法庭的具体设置、选址和案件管辖范围。人民法庭不得参与招商引资 人民法庭的性质是审判机关,不是乡镇党委、政府的组成部分,凡超越审判职权,参与招商引资、行政执法,都是不正确的。如果地方乡镇的领导把人民法庭看做它下属的一个部门,借用政法部门的强制手段来推行乡镇的行政工作,则是违法行为。 当事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庭起诉 以前,当事人到人民法庭打官司,先要到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立案,交纳诉讼费之后才能到人民法庭诉讼;诉讼结束后,如果涉及到退诉讼费,当事人还要到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办理退费手续,这给当事人诉讼带来诸多不便。新《决定》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庭起诉,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庭所在地的乡镇没有设立诉讼费用专用账户的,可由人民法庭代收案件诉讼费用。(白京祖六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