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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费有账可查不算贿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4:44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要进场先掏钱,想“独霸”多花钱,这是一度以来在酒类行业形成商业惯例的“买场”现象。而“华夏长城”葡萄酒销售,厦门吉马酒业有限公司在取得了厦门几家单位独家销售权后,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为商业贿赂(见本报今年5月4日A3闽南综合版报道),随后该公司不服判决而上诉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近日终审判决“吉马酒业”在销售“华夏长城”葡
萄酒中,以“专场费”、“赞助费”名义,取得长城系列葡萄酒的独家销售权,不是商业贿赂。这意味着,酒水行业“独占市场”现象,今后在厦门将被认可。

  案涉不正当竞争

  厦门工商开罚单

  去年5月24日,厦门市工商局调查后认定,吉马酒业于2002年12月至2004年2月间,在销售“华夏长城”葡萄酒中,以“专场费”、“赞助费”的名义,向厦门大唐娱乐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宝达分店、厦门市星光大道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厦门老树林餐饮有限公司、白鹭洲大酒店湖景餐厅等7家单位支付现金或实物,从而取得在长城系列葡萄酒中的独家销售权,排斥“烟台长城”和“沙城长城”葡萄酒。

  厦门市工商局最后认为,吉马酒业利用现金、实物等使对方受益的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吉马“买场“行为

  一审认定商业贿赂

  处罚决定作出后,吉马公司不服,即向福建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福建省工商局去年10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厦门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吉马随后将厦门市工商局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吉马酒业”与终端签订专场协议或合作协议,其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取得在长城系列葡萄酒中的独家销售权,从而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因为“买场”行为构成商业贿赂。

  专场费用有账可查

  终审改判工商败诉

  吉马酒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赞助的费用是“专场费用”,排挤了竞争对手,但支付的这些费用都体现在账册里,不存在暗中支付或以隐蔽方式给付费用,因此不是商业贿赂行为。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认为,对于酒楼或超市等相关部门因经营投入而向销售商收取一定的费用,或经销商为促销其商品而向酒楼或超市等相关部门支付一定的钱、物的行为,在目前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违法前,不宜简单地将这种行为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于是终审改判厦门市工商局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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