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新规 四种情形律师可约见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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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6:15 深圳晚报 | |||||||||
广州消息据信息时报报道,记者11月1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出台的《关于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约见审判执行人员的暂行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今后,到省高院打官司的当事人或其律师、代理人,不仅能在庭审中看到法官;在审判和执行程序的任何阶段,只要符合4种情形,都有权约见办案法官。 广东高院出台《规定》,其中规定,可申请约见的人包括: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
这4种情形是:1.当事人审判或执行程序中有调解或和解意向;2.当事人审判或执行程序中,因情况紧急,需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采取执行措施;3.庭审后、审判前,当事人发现可有影响案件裁判的新证据而需申请再次开庭;4.其他对审判或执行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规定》设置了两种约见途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可到广东高院立案庭直接填写《约见审判执行人员申请表》;当事人也可直接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只需在传真件上注明申请人名称及联系地址、电话、案号、约见法官的姓名及所在部门、申请约见的理由等即可。 如当事人到法院申请约见并且符合条件,一般可安排当天会见;通过传真申请的,有关部门将在收到立案庭通知后2天内决定是否接受约见,并将会见时间、地点告知申请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