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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传销提供场所最高罚5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6:37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杨滨通讯员黄立东)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场所的,最高将被处以50万元罚款。昨天,西城工商分局向辖区单位业主发布警示:慎选房客。

  西城工商分局、金融街工商所等部门昨天特地召集金融街地区的业主和物业管理部门,提示业主慎招房客,不为传销等各种违法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

  网络编辑:李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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