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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况当事人可约见法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3:45 深圳商报

  广东高院出台新规解决审判纪律和实际操作之间存在的矛盾

  四种情况当事人可约见法官

  【本报广州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约见审判执行人员的暂行规定》。今后,到广东高院打官司的当事人(
或其诉讼代理人)将不仅仅能在庭审中看到法官,在审判和执行程序的任何阶段,只要符合《规定》中的四种情况,承办法官没有理由回避当事人要求见面的申请。合理性与纪律之间存在矛盾

  律师牵线搭桥、当事人贿赂法官,近几年屡屡见诸各大新闻媒体,无良法官的违法行为也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今年5月起,广东省高院实行《关于审判、执行部门人员违法违纪先行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的规定》,规定法官非因工作需要或在不正当场合会见当事人的行为,均被视为法官和当事人“私下接触”。而这种“私下接触”一经查实,法官面临的后果很可能是职业生命的提前终结。

  但当事人和法官见面与“暗箱操作”之间,并不能一概划上等号。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法院提倡“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但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不能在短暂的开庭或听证时间内全面陈述,由此产生了“当事人确实有面见法官反映情况、陈述意见或请求的必要,而法官又不能违反审判纪律私自会见当事人”的矛盾。“开前门、堵后门”

  正是因为审判纪律和实际操作之间存在的客观矛盾,广东高院出台的约见《暂行规定》,有了几分“开前门、堵后门”的意思。

  《暂行规定》在“约见”问题方面“开了一条口子”,相关条文将约见申请人限制为“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而接受约见的人员则被限制为“案件承办人或执行人,或合议庭的其他人员”。《暂行规定》允许“约会”双方在四种情况下正当合法的会面,而且只要有关当事人满足这四种情况,法官就没有理由回避要求见面的申请。实际上这是赋予了当事人约见法官正当权利。新闻链接可约见法官的四种情况

  第一,在审判或执行程序中有调解或和解意向的;第二,在审判或执行程序中,因情况紧急,需要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第三,庭审后、审判前,发现可有影响案件裁判的新证据而需要申请再次开庭的;第四,其他对审判或执行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当事人两种申请途径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到广东高院立案庭直接填写《约见审判执行人员申请表》;或者可以通过传真提出约见申请,只需在传真件上注明申请人名称及联系地址、电话、案号、约见法官的姓名及所在部门、申请约见的理由等即可。如符合申请条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到法院申请约见的,一般安排在当天会见申请人;通过传真申请约见的,有关部门将在收到立案庭通知后2天内决定是否接受约见并将会见时间、地点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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