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高检副检察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意在反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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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8:18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杜萌 见习记者 李美淇) 以权钱交易为主要特征的贿赂犯罪,严重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近年来,检察机关从贿赂犯罪多发、易发的重点行业、部门、环节和群体入手,对行贿犯罪类案件进行了持续深入地调研,发现并分析了当前行贿犯罪动机的产生状态、社会条件,以及此类犯罪与诱发其他犯罪和不稳定因素的联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要求全国各省级检察院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工作,将此视为检察机关对法律监督方式改革和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
今天,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 记者: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王振川: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良好的诚信制度是市场经济平衡运行的根本保障。由于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在一些领域的高发易发的态势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党中央《关于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为指导,总结了前一段时间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的情况,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可以说,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检察机关坚决惩治和遏制腐败犯罪的具体行动。 记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提供了什么样的经验? 王振川:去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与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江苏、浙江、重庆、四川、广西五省(市、区)的检察机关和三部委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共同配合,在建设领域开展试点工作,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实践表明,行贿档案查询不仅对贿赂行为起到警示震慑作用,而且促进了所在地的社会诚信建设,受到各方肯定。 记者:行贿犯罪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王振川:《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是开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对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范围、内容、受理查询程序、档案管理及人员素质、纪律要求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录入内容,要求严格限定在1997年以来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的犯罪,接受查询的范围为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和政府采购部门的个人行贿犯罪、单位行贿犯罪、向单位行贿犯罪和介绍贿赂犯罪案件。 记者: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有哪些具体步骤和要求? 王振川:从现在到年底前,各省级院都要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各级检察院重点是中等以上城市检察院,特别是公共项目、公共资金密集地区的检察院,要先期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系统,积极对外开展查询。2006年1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正式统一对外开展查询。 记者:使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查询者可以有怎样的作为? 王振川:有关行业部门通过查询相关档案资料,可以了解到对方在招投标、公共采购、信贷审批、招收公务员或招收学生等贿赂犯罪高发易发环节上,是否有利用行贿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档案记录,以便采取预防或公正处置的必要措施。 记者:在您看来,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有着什么样的社会现实意义? 王振川: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开展公开查询,能够促进执法执纪和行业监管部门紧密配合,缩小职能衔接中存在的空隙,整合监管力量,严密监管措施,提高预警和防范本领,对抑制和消除犯罪心理,防控犯罪行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记者: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来看,为什么说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一项改革和创新? 王振川: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运用信息论指导和计算机技术,把专业预防和治理结合起来;把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结合起来;把惩治和防控结合起来。其创新意义在于检察机关利用查办案件和执法活动中生成信息所蕴涵的预防价值,推动检察预防与行政主管部门自身预防的有机结合,实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行业行政监督的优势互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