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档案查询系统需加强配套措施扩大名单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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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9:19 南方都市报 | |||||||||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检察机关在今年底前将建成涉及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系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行全国联网,2006年1月1日正式对外受理查询。 要使这一系统真正发挥作用,笔者认为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首先,必须加强“黑名单”配套措施的建设,关键是要使行贿者因自己的行贿行为而付出代价,否则,“
其次,需要扩大“黑名单”的范围。检察机关将“黑名单”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行贿案件。在实践中,没查处一个贪官,往往只有一小部分的行贿者被判刑。对于这部分虽未被判刑,但在有关的案件中已明确认定的行贿者,也应纳入“黑名单”。同时,其他部门也有行贿案件发生,完全有必要也纳入“黑名单”范围。 再次,“黑名单”应当要及时更新。“黑名单”不仅要及时将新查出的行贿者上榜,而且对于已上榜的行贿者要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一定时间如5年内不再重犯或有重大检举立功表现的,应当及时将他撤出“黑名单”。 (作者 孙瑞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