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档案查询系统尚需强化执行力扩大名单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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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9:45 南方都市报 | |||||||||
“一次行贿,贻害终身”,这可能是许多行贿者面对“行贿黑名单”发出的感慨。所谓“行贿黑名单”,就是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无论单位或个人,只要曾因行贿接受过刑事处罚,就会榜上有名,在市场竞争中为自己的不良记录付出代价。在11月1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的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宣布将在今年年底前建起全国联网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于2006年1月1日起统一对外接受查询。
早在两年前,一些省市就曾出台过对行贿犯罪记录予以公示的规定。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曾会同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发出通知,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这些试点产生了很好的效果,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有些问题,通过全国联网就能解决,比如异地查询,许多流动性很强的行贿单位,在接受处罚后,换个城市,换个领域,很快又能如鱼得水,若没有全国共享的网络,很难显示出档案资源的价值。 但是,如果实施者对查询结果视若无睹,我行我素,信息再完备、公开也达不到效果。据8月5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在浙江海宁市,尽管一家建筑企业已被查出有行贿犯罪记录,却依然在工程招标中拔得头筹。产生这种情况,审查不严是一方面,“行贿黑名单”未能成为一个通用的信用认证系统,才是最大的问题。如果列入“黑名单”不能成为行业内认可的禁止进入标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就只能成为检察机关的一相情愿,收不到实际的效果。比如,浙江省数以千计的工程项目中,仅有151批次的建设单位进行了“行贿记录”查询,比例实在太小。 为诚信失衡埋单的是投标者,而非招标者,因此,建设单位往往没有动力,也没有义务查询“行贿犯罪档案”,单靠某一部门、某一行业的自律规定显然不够。另一方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虽然只是一个被动的“信息提供者”,一旦发挥作用,就相当于刑法中的“资格刑”,让行贿个人、单位失去进入某一行业、领域的机会。这一举措,对行贿者的威慑固然巨大,但越是如此,就越需要借助法律来规范。最好的办法,是仿效《公司法》中禁止承担刑责者在一定时限内担任职务的要求,在《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中,添加限制行贿犯罪者进入经营、竞争领域的规定,使之成为一项规范的、可预期的防腐措施。 另外,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本来就是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响应。该公约在“预防腐败”一章中,要求缔约国大力强化公共采购、管理中投标者资料的公开性、透明性,避免腐败现象发生。这也对有关部门提出了更严格的监管要求,比如行贿者为规避法律,利用亲属、朋友姓名注册新的公司,或直接转为匿名合伙人,就不能单靠查询系统来防范。 在批准反腐公约后,我国将修改刑法,对外国公务员行贿,也将成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在完善系统时,把防范国际商务贿赂纳入考虑范围之内,才是未雨绸缪的表现。总之,只有让新措施的执行依据,相关单位的义务来源,都成为法律上白纸黑字的“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才能被真正当回事,成为诚实守信者的好事,行贿受贿者的坏事。 (作者何帆系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生)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