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物业费 朱明瑛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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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12:16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 据新京报报道昨天上午,著名歌手朱明瑛拖欠物业费一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朱明瑛被判向建国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2万余元,并赔偿延期付款滞纳金1200余元。 昨日,朱明瑛并未到庭。宣判后,其代理律师陈旭当庭表示将上诉。
建国物业公司的代理人王贵明表示,2004年5月17日,因业主与物业管理委员会发生矛盾,朱明瑛所居住的朝阳区清境明湖花园小区原物业公司撤离。2004年5月21日,建国物业公司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临时托管协议》,当日,该公司进驻小区开始工作。 王贵明称,朱明瑛作为业主之一,在建国物业工作期间接受了服务,但自2004年6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却一直未交纳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请求法院判定其交纳物业费2.2万余元,并赔偿滞纳金1200余元。 朱明瑛的一位代理人舒可心表示,建国物业公司的入驻,没有经过法定的业主大会讨论及经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业主的同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其进驻行为是不合法的。并称,朱明瑛女士已将2.5万元物业费交至另外一家由业主选定的物业管理中心保管。 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小区产权人大会产生的执行机构,其在小区无物业管理情况下与建国物业公司签订了《临时托管协议》,这一委托行为合法有效,要求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无不当。 朱明瑛女士的代理人昨日并未当庭签收判决书,宣判后当庭表示将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