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欲用霸王条款逼走商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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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15:32 深圳晚报 | |||||||||
签订两年期租柜合同经商三个月面临被逐 商场欲用霸王条款逼走商户 本报记者蒋世科通讯员刘秋方张建国报道因为连续三个月销售额排在后五名,欧阳小姐的服装专柜将被清出商场,辛辛苦苦的血汗钱眼看就要打水漂。昨日上午,满脸愁容的
原来,欧阳小姐是湖南人,今年5月,她在福田区一家大型商场租了一个专柜做起服装生意。但是,由于她第一次从事经营服装生意,缺乏经验,客户很少,连续两个月销售额都排在商场的后五名(商场公布的数据)。 10月26日上午,商场主管经理打电话通知欧阳小姐说,由于她连续三个月销售额都排在后五名,根据商场规定,现要跟她解除租赁合同,限三天内清场搬出商场,否则商场将采取强制措施。欧阳小姐很气愤,无论如何也想不通。 欧阳小姐说,她跟商场是今年5月30日签的合同,从6月开始生效,合同期为两年。同时,她带来了跟商场签的另一份合同,这份合同的第四十二条竟规定:租赁方如果连续三个月的月销售额都排在同行业或同类后五名,出租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或者调整柜台位置和柜台面积。” 接待律师告诉欧阳小姐:她和商场签的合同中,只规定了商场的单方解除权,免除其责任,排除了欧阳小姐的主要权利,是无效条款,欧阳小姐可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