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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工会主席挪款千万用单位集资款炒股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00:06 新晚报

  据新华社银川电 宁夏国有企业———宁夏伊斯兰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工会主席李佩琳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集资款1055万元一案,今年8月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佩琳被判无期徒刑。李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李佩琳现年42岁,宁夏永宁县人。自1998年起,宁夏伊斯兰
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投)委托该公司工会办理收取管理集资款业务。李佩琳时任宁国投工会主席,具体负责经办此项业务。其利用身份之便,从1998年到2004年期间,将宁国投职工集资款615万元投入其个人占有股份并任法定代表人的宁夏永宁泰恒轧钢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将42万元投入其个人占有股份并任法定代表人的宁夏泰恒石材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将350万元投入到西北证券有限公司,以李佩琳、李某、纳某3人名义开设账户,用于个人炒股营利。

  另外,2002年具体经办集资款业务的原宁国投工会干事马某某,曾两次向李佩琳提出借宁国投集资款用于个人买房、装修、炒股。两人经过密谋并商定借集资款利息后,李佩琳于2002年7月31日从宁国投集资款中挪用20万元借给马某某用于炒股;2003年7月15日李佩琳又从宁国投集资款中挪用28万元借给马某某用于购房、炒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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