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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黑名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01:51 京华时报

  新闻

  检察机关将公开行贿犯罪黑名单

  据新华社报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检察机关在2005年底前将建成涉及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系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2006年1月1日正式对外受理查询。

  行贿犯罪查询系统录入、对外接受查询的内容范围严格限定在1997年以来,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个人行贿犯罪、单位行贿犯罪、向单位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等案件。

  辨析

  完善“行贿黑名单”的三点建议

  要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真正发挥作用,笔者认为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首先,必须加强“行贿黑名单”配套措施的建设,关键是要使行贿者因自己的行贿行为付出代价,否则,这个“黑名单”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建设、金融等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就“行贿黑名单”出台配套的制裁措施,如取消上榜者参与工程招投标的资格、在银行贷款予以限制等,提高行贿行为的社会成本。

  其次,需要扩大“黑名单”的范围。检察机关将“黑名单”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行贿案件。在实践中,每查处一个贪官,往往只有一小部分行贿者被判刑。对于那部分虽未被判刑,但在有关的案件中已明确认定的行贿者,也应纳入“黑名单”。同时,其他部门也有行贿案件发生,完全有必要也纳入“黑名单”范围。

  再次,“黑名单”应当要及时更新。“黑名单”不仅要及时将新查出的行贿者上榜,而且对于已上榜的行贿者要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一定时间如5年内不再重犯或有重大检举立功表现的,应当及时将他撤出“黑名单”。

  摘编自《南方都市报》11月3日文/孙瑞灼

  求是

  再建立一个受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这些行贿者之所以行贿,无非是图个“利”字。他们在受贿人身上下工夫,其目的在于用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入。行贿既是有成本的,也是有风险的。但时至今日,行贿的手段花样翻新,隐蔽性之强,非局内人难窥奥妙。所以,行贿的风险从“魔”的立场出发,是大大降低了。

  既然“魔”高一尺,“道”理应要高一丈。检察机关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行贿者的风险性大为提高,一旦被记录在案,对于行贿者企业或职业的评价将降低许多,甚至在项目竞争中被一票否决。所以,查询系统的建立是以“道”的技术反制“魔”的技术。至于反制的成效有多大,要看实施的效果,看有关部门如何行政了。

  有行贿者,自然就有受贿者。行贿者之所以向受贿者行贿,除了经济利益之外,当然还在于受贿者有被行贿的本钱,也就是受贿者手中所掌握的权力。权力能拿来被行贿,这是相关监督没有跟上的结果。受贿者欠缺监督,行贿者就有空子可钻,而如果被行贿人的监督体系完善,一旦受贿就将遭受严重后果,那么有可能被行贿的人也不敢贸然受贿了。如此,行贿者也就无法行贿,保持权力场清正廉洁的目标也就水到渠成了。

  既然如此,检察机关在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同时,不妨一一对应,也建立起受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避免污点官员大行其道。如此,前一个查询系统形成对行贿者的约束,后一个查询系统形成对权力掌握者的约束,两个约束合力,虽说不一定能完全肃清流弊,但至少能产生相当的威慑力。如果只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倘若被有不正当想法的官员看中,觉得行贿者“有潜力可挖”,那岂不是成了滑天下大稽之事?

  摘编自《南方日报》11月3日文/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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