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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北碚施行国家赔偿追偿办法 个人最高赔100%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03:43 重庆晨报

  本报讯 (通讯员秦廷富) 因故意违法,导致国家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官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也应承担赔偿总额的50%%到100%%。本月1日起,北碚区在全市率先试行《国家赔偿法》追偿办法。

  先前国家赔偿难以追偿

  据不完全统计,近3年来,北碚区发生行政赔偿案件17件,赔偿金额达130余万元;刑事赔偿案件8件,赔偿金额为7万余元。

  由于此前的《国家赔偿法》和我市相关实施办法,对国家赔偿的追偿制度规定得比较原则,在实施中不容易操作,对负有责任的个人或组织无法及时进行追偿,造成了国家损失。

  个人最高要赔两年工资

  根据北碚区“实施《国家赔偿法》追偿办法(试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因故意违法导致国家行政赔偿的,应承担赔偿总额的50%%到100%%。因重大过失导致国家行政赔偿的,应承担赔偿总额的20%到80%。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法定情形引起国家刑事赔偿的,应承担赔偿总额的50%到100%。对个人的追偿总额,不得超过其月工资的24倍。对追偿不服可申请复查

  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将不被追偿:个人或组织在行使职权中无过错,或者只有一般过错或者轻微过错的;由于赔偿义务机关组织内部管理不善而导致职责不明、权限不清的;由于是执行赔偿义务机关或上级机关的违法指示、命令、委托的。

  追偿办法还规定,被追偿的个人或组织对追偿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追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作出追偿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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