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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学分互认改革提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05:49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11月3日讯(记者 魏巍)记者今天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已着手推进高校“学分互认”改革。本科大学可试办本科高职学院进行学分互认,按学分收取的学费不能高于学年制收费总额。

  大学之间可互认学分

  高等学校及高校内院系之间,在相同或相近的学科专业之间、本专科学历层次之间,可实施学分互认。高校可选择“1+X”、“2+X”和“3+X”学分互认模式。其中,“X”为弹性修业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

  本科大学可试办本科高职学院

  省教育厅表示,师资力量强、实习实训条件好的本科院校,可积极试办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本科高职学院成立后,可与办学时间较长、办学水平较高的专科层次的高职院校,进行专业共建、学分互认,实施突出职业教育特色、符合高职教育规律与特点、高等技能型人才联合培养、校际间学分互认的培养模式。

  “一证双专业”继续推行

  省教育厅提出,省内各高校可推行“双专业”制。学生在确保第一专业毕业学分的前提下,修满第二专业规定的学分,学校可发给“一证双专业”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位,这样就拿到“双学位”。学生未能修满第二专业学分,学校也可发给大学生写实性辅修第二专业(课程)证书。

  学籍所在学校发放本科证书

  记者了解到,各本科院校可根据学生在专科段的学业情况,按照招生计划确定通过学分互认进入本科段学习的学生名单,及时办理学籍注册登记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规定的课程,达到专业毕业学分要求的,由学籍所在学校发给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位,并于当学期末及时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同时,有接收单位的,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发给就业报到证。

  学费不能高于学年制收费总额

  省教育厅要求,学生所交纳的学费根据学分收取,学生修满专业规定的学分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通过学分互认由专科段进入本科段学习的学生,须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高等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84号)规定的专升本年收费标准,计算出修完本科段课程所需要的收费数额,然后与总学分进行换算,计算出每一学分的收费标准,再根据学分数收取。同时,学生完成学业缴纳的费用总额,不得高于学年制学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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