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出台新规 房地产开发商不守规矩将受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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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08:03 青海新闻网 | |||||||||
青海新闻网讯 从11月1日起,《西宁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及公示暂行办法》(试行)开始施行。根据这个办法,今后,进入西宁市建设市场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省外责任主体,凡1年内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3次及以上,或者发生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数、建筑面积、立面和使用功能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将被取消3年内在西宁市新承接相应业务的资格。
11月3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上述办法适用于在西宁市(不包括三县)参与房屋建筑工程、房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市区管道工程等建设市场活动的市内外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其中,建设单位(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包括: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在招投标中违反规定议标或串通投标,在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活动中弄虚作假;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等。建筑企业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发生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等。(记者:何敏) | |||||||||